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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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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两者结合的声音构成。从法学专业角度来看,声音商标的概念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了声音商标的存在形式。[1]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是以特殊声音为表现形式,将生产者、经营者、在商品上使用的,与其他商品和服务存在显著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和经济价值的标志。

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相比,既有商标的共同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声音商标具有隐形性。不论是自然声音还是人造声音,声音都是肉眼看不到的,是无形的,只能用感官去感受,声音商标亦是如此。其次,声音传播方式的独特性和专一性。声音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才能予以传播,声音商标必须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作为载体表现出来才能通过听觉去感知。再次,声音商标能够不受语言上的限制,突破时间和空间。最后,声音商标是动态的、变化的。体现的是一种真实性,较静态的传统商标而言,声音商标给人的印象更加深刻。我国第一个获准注册的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节目开始曲》,全长40秒,四分之二慢板节奏,G大调和C大调交替转换的乐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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