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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滥用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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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美国高通公司依法处以60.88亿元人民币(约合9.75亿美元)的反垄断罚款,同时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行以来开出的最高罚单,也是迄今为止高通收到的最大罚单。消息发布,震惊世界。

高通是个什么样的公司呢?

高通是由几位知名科学家和工程师于1985年创立的一家美国无线电通信技术研发公司。他们相信移动互联网将彻底改变世界,比固定互联网影响更深远,为此累计投资已逾161亿美元。仅在2010年,高通对研发投资就超过26亿美元,约占其年度营业收入的22%。优秀人才加高投入,高通公司不断创新,取得了一系列领先的让他人难以绕过的专利技术,成为微处理器技术的领导者、全球现代3G无线网络、终端和服务的原动力。目前,超过190家公司被授予了CDMA、3G、4G产品专利组合的使用权。依靠强大的知识产权,高通公司在世界智能手机芯片市场占了近70%的份额。从小型的创业公司到诸如三星、LG、摩托罗拉、中兴、华为、微软和谷歌等行业巨头,从畅销的功能手机到最佳的智能手机,大多数都采用了高通公司的芯片和技术。2013年,高通的芯片和专利许可费年收入总计高达243亿美元,其中近一半来自中国大陆。其专利许可收入虽占总收入的30%,但利润却达到87%,为芯片的两倍多。

这样优秀的企业,为什么会被罚呢?

请看高通公司所作所为:以整机售价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础(通常是只按涉及专利的部分作为计算的基数);打包销售多种专利产品,且从不提供专利的清单和单价;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对本应免费的过期专利继续收费;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拒绝对芯片生产企业进行专利许可;在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高通公司规定的“反向专利许可”条款尤其不公平,即手机厂商只要购买高通的专利产品,就必须无条件把自己企业的专利免费提供给高通使用和售卖,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被业界斥责为流氓行为。

高通公司的商业模式,严重损害了我国华为、中兴通讯等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的利益及创新动力。从长远看,高通模式对全球范围的无线通信市场良性竞争也将造成严重损害。多行不义必自毙,有数十家企业向国家发改委举报高通公司,有意思的是,最早举报的是两家美国公司。

高通公司这些行为,也使其成了日、韩、欧盟等各国反垄断机构调查名单上的常客,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在2009年7月对高通罚款2.08亿美元,并要求其纠正多项违规行为。欧盟和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又在2014年8月对高通启动了新一轮反垄断调查。2014年9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正式对高通启动反垄断调查。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高通公司以专利授权盈利本无可厚非,但是,他做过头了,变成了知识产权滥用,触犯了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战略重点之一。

高通公司很快如数交了罚款,他冤不冤?

高通公司一点也不冤,因为他在行使其专利权时,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抑制了技术创新和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知识产权滥用与保护知识产权是一致的,因为知识产权滥用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权利的形式超出了正常保护的范围,即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60.88亿元罚款只是高通2013年度在华市场销售额的8%,相当于高通2014年度在华销售额的6%。从2012年开始,高通营业收入的一半来自中国市场,目前发展势头依然强劲。只要能够留在中国,就能继续分享中国的巨大市场及其快速增长带来的巨大收益。高通公司低下了高傲的头,认错认罚,提出了一揽子整改措施,包括:对为在我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向我国被许可人进行专利许可时,将提供专利清单,不再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自己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在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销售基带芯片时不要求我国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等。高通公司同时表示,将继续加大在我国的投资,谋求更好的发展。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为高通公司能够配合调查,并有悔改表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处罚是手下留情了,并对高通在我国持续投资表示欢迎,支持高通公司对使用其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收取合理的专利费。

对于专利权滥用,还有什么办法?

专利法第六章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作了一系列规定,其中: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使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说到此,想起一个故事:慢性白血病患者陆勇因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印度仿制瑞士抗癌药“格列卫”,而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493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在民意舆论的压力下,该案最终撤诉。

瑞士诺华研制的格列卫作为众多癌症患者的救命药,在中国的价格一直是23500元一盒,而印度产的仿制药价格最低达200元,差价上百倍!

泰国经验或许可以学习。2006年前后,面对本国严重的艾滋病疫情,泰国就对抗艾滋病药物进行了强制许可,此外,该国还根据WTO规则,对格列卫等四种癌症治疗药品实施了专利强制许可。

印度经验也值得学习。印度仿制格列卫,并不是实施了专利强制许可,而是诺华公司在印度没有获得格列卫的专利授权。2006年,瑞士诺华公司曾起诉印度政府和专利局,但最终败诉。根据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印度制药企业可继续合法仿制这种药品。

格列卫药在我国已得到专利授权,在其专利失效前,其他制药厂如果想要生产格列卫,正常的方法是通过商业途径,取得专利许可。好消息是,格列卫药在我国的专利权2013年4月1日后过期,这意味着国内企业可以不需付专利费合法生产格列卫了。为何到现在市场上没有出现中国产的格列卫呢?虽然是仿制药,但同样要和原创药一样,经过新药生产的一系列试验过程和药监局的一道道审批,要花费大量时间,因此,中国产格列卫可能还要等待一段时间。

企业在遇到专利权滥用时,应当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反垄断法向国家发改委举报,或者以专利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强制许可,同时防止自己不要犯类似错误。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行政干预。政府干预专利权是把双刃剑,虽然如此可以解除专利壁垒,却也是干涉专利权人的权利,可能影响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国际声誉,产生新的贸易摩擦。事实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和欧洲各国,都极少使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方法,我国至今没有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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