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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名称(标志)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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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品牌名称(标志)与商标名称(标志)合二为一时,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的保护是相对简单的,即通过商标法就可以达到对其加以有效保护的目的。例如,在照相器材行业,“柯达”品牌名称和商标名称是统一的,虽然“柯达”在美国的专利局注册了一系列防御商标,如“Kod昭raph”、“Kodagrome”等,但是, “柯达,,在企业经营实践中只使用了单一的“柯达”(Kodak),因此,通过对商标名称的保护就可以达到将品牌名称和商标名称一起加以保护的目的。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品牌名称(标志)常常会出现与商标名称不一致的现象,此时商标法只对商标名称施以保护,而品牌名称的保护只能通过其他的途径而不是商标法途径来达到保护的目的。例如,同是照相机品牌的“美能达”(Minolta)照相机,除了“美能达”这一商标名称以外,公司还使用了“咔博土”(CaPios)和“立瓦”(Riva)等其他相关的品牌名称,这样,企业要想有效地保护品牌名称就必须采取一些新的方法和途径。具体来说,方法主要包括:

(一)进行主动和事前保护

企业的品牌名称和标志要想取得主动和事前的有效保护,一条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实现品牌名称向商标名称的过渡。按照中国的商标法,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商标法和有关法规的保护,而未注册商标是不能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因此,将品牌名称特别是那些已经成为名牌的品牌名称转换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商标名称和标志,对于有效地保护品牌名称无疑是一条捷径。

(二)进行事中和事后保护

如果排除第一种保护方法,则对品牌名称、标志只能进行事中和事后保护,特别是事后保护。事后保护的基本含义是:当一个企业所拥有的具有独特意义的特有名称(标志)被侵权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寻求对其具有资产性的名称等进行合理的保护。对于企业特有名称的保护,法律规定是详尽和科学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种商品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的规定对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一个具有品牌保护意识的企业必须做到:(1)推出新产品时应在积极注册商标的同时,设计出具有独创性的品牌名称和标志。像“康师傅”的“雪米饼”、日本“佳能”公司的“大眼睛”等等。但也有些企业在品牌名称设计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一蹴而就,没有考虑以后这一名称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前者在未来的商战中将占据主动权,而后者有可能会将企业花费巨资创出的名称拱手送给他人。(2)在品牌经营过程中,密切注视其他企业是否存在侵犯本企业品牌名称的行为。在有些情况下,对企业品牌名称的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例如,将知名商品的品牌名称稍加修改予以使用,或者是将知名商品的品牌名称与其自己的品牌名称连缀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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