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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商标法律、法规与商标理论研究——许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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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著名企业家,许冠群先生在从事药品生产的同时,还潜心研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商标法律法规、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广告宣传、制止假冒伪劣产品商标等各有关领域,均取得令人注目的成绩。

(一)我国近代商标法律、商标理论研究概况

在叙述许先生对于商标法律法规的研究之前,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我国近代商标法律法规的制定,商标法规的不断修改完善及商标理论研究的发展等大致过程。

我国近代商标理论,包括商标法律法规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它是随着我国第一部商标法规的诞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早期我国的商标理论研究内容均较为狭窄,且大多是围绕着当时清末政府对外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起草和多次修订,发表一些修改意见、看法及议论等。而对于最早提出制定商标管理法规,及后来提出要求对《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进行修改、修订的意见等,并不是首先由中国人自己提出来的,而是由外国商人和外国驻华机构公使所提出的。

据我国近代商标史料介绍,当时,旅居我国的如英、德、美、意等国公使、外国洋行和外国商人,在得知清末政府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对外颁布后,由于他们在华所处的各自利害关系不同,纷纷要求清末政府对这个明显偏向于英国的商标法规进行修改。之后,我国的一些工商界业内人士也对这部商标法规提出不少修改建议,当时有些对商标法规的修改文章,还发表在《新闻报》、《时报》和《东方杂志》等国内著名报纸杂志上。这实质上就是我国商标法规、商标理论研究的一个开端。

1911年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执掌统治大权。当时,对商标法规的理论研究,也同样是停留在对商标法规的修订之上。20年代后,随着北洋政府农商部即将正式颁布《商标法》,我国对商标法规的理论研究才逐步发展起来。如1923年4月,即《商标法》正式对外颁布前夕,当时的商标法规研究学者章圭球先生编著的《商标法要义》一书,由商务印书馆对外发行。这是我国商标史上较早编著出版的商标法规研究书籍。但这本书只是对我国商标历史、商标法规历史和商标条款作了较为详细的讲解,并不是将商标理论研究作为重点来介绍和阐述。

在20年代末,我国近代知名律师朱鸿达先生也编写出版过《商标法释义》等有关商标法律方面的著作。该书的重点,也是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讲解,并没有完全上升到商标理论研究的高度来进行商标理论的论述。但郑飞先生撰写的发表在《工商半月刊》上的《我国商标法制沿革及注册商标之统计与分析》等论文,还是有很多新意。另外,1930年5月,国民政府工商部商标局为了制定新的《商标法》,在这期间还成立了商标法研究委员会,并为起草新的《商标法》作了准备。

到了30年代,我国商标理论研究有了较大发展,从报纸、杂志上都可看到许多有关商标理论的文章,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来看,确实有了很大提高。除了我们看到的一些修改商标法律法规的理论文章外,其他商标管理方面的文章也时常发表于报纸等新闻媒体,如刊登在《商标公报》上的由商标局局长何焯贤撰写的《对于修改现行商标法之管见》。在其他报刊上,还有陈栩园撰写的《对司法院解释商标之意见》,潘仰合先生撰写的《大可注意之商标法字形与读音问题》,上海市商会商标法规研究委员会委员李文杰会计师撰写的《对于修改商标法之意见》等,此外还有许冠群先生撰写的《商标注册手续和怎样叫做取得专用权》,均是质量较高的商标理论文章。

(二)针对商标官司应对自如

20世纪30年代,在国内对于商标法律法规、商标理论的研究方面,业内人士认为取得较大成就的突出人物,应该还是许冠群先生。这里就许先生当时的一些工作情况,特别是他打赢商标官司,再补充一些内容。

许冠群先生因受家庭影响,小时候就对工商业、经济管理等法律、法规比较关注。大学毕业后,他便从事财经管理工作。从20年代中期开始,他又专门对商标法规、商标理论等进行系统的研究。但由于当时他筹建的上海新亚化学制药厂正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工厂的事务性工作较多,这段时间他所编写的商标理论文章并不是很多。

但到了30年代初,随着新亚制药厂生产的“星”牌药品逐步走向市场,“星”牌药品商标在国内市场上的名声日趋响亮,“星”牌药品商标便经常受到同行中一些无耻之徒的仿冒和非法使用。另外,国货“星”牌药品,尤其是“星”牌针剂药水等,因产品价廉物美,逐渐占领国内市场,同类洋货针剂药水便渐渐失去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星”牌商标又遭到同行业中一些洋商的嫉恨。当时,“星”牌商标还曾多次被洋商诬告为侵权,并一度被告到上海地方法院,要求新亚制药厂赔偿“大洋一分”。这实际上是对新亚制药厂的一种侮辱,意在打击新亚制药厂和“星”牌药品商标的市场声誉。幸亏许冠群先生对我国当时的商标法规条款较为熟悉,对洋商在法庭上提出的商标行政诉讼,他能熟练运用当时政府颁布的商标法律法规,进行据理力争,说出自己的理由。最后,法院经过裁定,驳回了洋商的上诉。

通过顺利打赢商标官司,许先生深深得知这样的道理,只有努力学习并熟练地掌握好国家颁布的商标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使用的产品商标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创立的“星”牌药品商标,不被其他同行轻而易举地仿冒。如早年新亚制药厂与德商拜耳制药公司等世界著名大型制药公司,也有过经济、法律的纠纷,特别是产品商标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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