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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影响巨大的国货与洋货轮胎商标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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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货“双钱”牌汽车轮胎问世后,马上引起了在中国汽车轮胎市场占主导地位的英商邓禄普公司的密切注意。当时刚刚投产的“双钱”牌轮胎,日产量还不到10条。对于这一微不足道的产量,英商本不足为虑。但邓录普公司的领导还是预感到中国国货“双钱”牌轮胎对自己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他们决心要将刚诞生不久的“双钱”牌轮胎扼杀在摇篮之中。英商邓录普公司首先采用他们原先惯用的最原始的降价手段。在“双钱”牌轮胎投放市场之初,邓录普公司便将“老人头”牌轮胎,由每条15元降价至8元。这样大幅度降价,在过去是很少见的。余芝卿先生一开始就面对这样一个强大的对手,业内很多人士均感到余先生此举恐怕在劫难逃。许多关心大中华橡胶厂轮胎生产的人们,无不为“双钱”牌轮胎商标的前景感到担忧。

经过千辛万苦投入巨资筹建的轮胎生产线就这样停产吗?中国人的轮胎生产工业就这样听从洋人摆布吗?余芝卿先生当时考虑:英商邓禄普公司的“老人头”牌轮胎减价,“双钱”牌轮胎也紧随“老人头”牌减价。余先生用大做广告、扩大销售范围、薄利多销等各种市场营销的办法与英商周旋。

1935年5月,英商邓录普公司见通过降价已无法使大中华橡胶厂轮胎停止生产,鉴于当时“双钱”牌轮胎已逐步在轮胎市场站稳脚跟,为了迫使余芝卿停止生产销售“双钱”牌轮胎,英商轮胎厂商动起法律脑筋,玩起法律花招。他们聘请当时有名的美国律师,向国民政府实业部商标局提起诉讼,控告余芝卿生产的“双钱”牌轮胎花纹与英商“老人头”牌轮胎花纹形似,并以此为借口,向当时国民政府实业部商标局提出诉讼评定,要求大中华橡胶厂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按照当时国民政府对外颁布的《商标法》、《商标法施行细则》等法律规定,由于这一纠纷原本不属于商标纠纷,实业部商标局可以完全不予受理,但面对英商聘请美国知名律师,又迫于英商多方施压,只得受理。实业部商标局原想通过调解等方法解决问题,但案情的发展结果并不是如他们想象的那样简单。

余芝卿在向商标局的答辩中指出:首先“双钱”牌商标,不但商标名称和英商“老人头”牌根本不同,而且“双钱”牌商标图样也没有和英商“老人头”牌有任何形似之处;其次,轮胎花纹形似与否,根本不属于商标注册范围,也不属于商标局的业务受理范围。但那时的商标局根本不听余芝卿的申辩,竟不分青红皂白,匆忙作出再评定书,即下令大中华厂停止生产和销售。无奈之下,余芝卿只得将原轮胎花纹“金锭形”改成“工字”形继续生产。但英商对此仍不罢休,继而再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审定。后余芝卿又将轮胎花纹从“工字”形花纹改成中国特有的“长城”形花纹。但英商还是不满,提出要大中华橡胶厂停产、停止销售和销毁模具等3项无理要求。在商标局成全英商无理要求后,余芝卿也不服商标局的最后裁决,遂向实业部提出诉愿,要求实业部撤销商标局的最后裁决。后经实业部调查核实后,决定撤销商标局的裁决。此时的英商又一次急不可耐地再次向国民政府行政院提出上诉。行政院结果又作出撤销实业部的决定。

1939年12月,大中华橡胶厂再次向国民政府行政院上诉,结果被驳回。同时训斥余芝卿先生不得再向行政法院作最后上诉。这场商标官司,终因外国势力的干涉和国民政府行政院的训斥,不得再次上诉,结果导致大中华橡胶厂败诉。由于当时社会动荡不定,又正逢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英商“老人头”牌轮胎生产厂房遭受战争重创,自顾不暇。国民政府实业部商标局亦因抗战形势吃紧,忙于从西南重庆搬迁到交通偏僻的璧山县,当然也根本无法再顾及此案,最后弄得无人过问,不了了之。而余芝卿先生在抗战中坚持生产“双钱”牌轮胎,也并没有被这场奇特的、不合理的商标官司所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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