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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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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状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法律框架中附件1C部分。TRIPs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于1995年1月1日随着WTO的诞生而正式生效。凡是WTO成员必须加入TRIPs协议。截至2008年7月23日,WTO成员和TRIPs协议成员都是153个,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例如欧盟)和独立关税地区。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WTO成员,香港、澳门、台湾作为独立关税区分别于1995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加入WTO。

二、协议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步伐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与贸易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知识产权日益商品化。特别是信息通信技术和生命科学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广泛利用,使得与之相关的产业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上获得了巨大利益,如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电信、互联网、娱乐、保健、化学、食品和农业等。对这些产业而言,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无形资产。企业通过开发、应用并且依靠知识产权从其产品和服务中获得利益,并且防止他人的“搭便车”行为。目前,不仅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是发达国家的主要出口项目,知识产权本身也成为许可和转让的商业对象,如专利权、外观设计权、版权、商标权和特许经营权等。

TRIPs协议签订以前,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马德里协定》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等。这些公约统一由WIPO管理,规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所适用的基本原则和保护的最低标准等。但发达国家认为上述公约的目标并未实现。①特别是随着美国在科技领域的巨大发展,其国内的利益集团认为假冒商标的产品对美国的贸易收入产生了巨大影响,而现有的公约不仅对假冒行为没有规定强有力的制裁机制,而且不能对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新客体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数据库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已有的保护期限太短,且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也不存在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国家之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争端。他们认为现有公约的这些缺陷严重损害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企业的利益。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频频寻求在WIPO、联合国贸发会议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进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游说行动,但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反对。后来美国等发达国家改变了策略,主张知识产权保护应成为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一个议题。

1979年美国和欧共体之间达成了《阻止假冒商品进口措施协议》草案,并于1980—1982年通过一系列的非正式会议与其他的发达国家,包括加拿大、日本和瑞士,就上述草案达成了一个修订版本。在此基础上,在1982年召开的部长会议上,美国提议纳入上述修订版本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个部分。①面对发达国家的提议,以巴西和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知识产权是WI-PO专有领域内处理的事项,而关贸总协定处理的是有形商品贸易领域内的事项,因此关贸总协定对假冒商品贸易没有管辖权。最终这次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要求GATT总干事与WIPO进行协商以确定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的合适性。1982年GATT专家组就假冒商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作出了报告。同时,GATT理事会也回顾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并要求成员就假冒商品对贸易的影响提出量化的证据。

在1982—1986年间的GATT预备会议上,美国提议应将知识产权谈判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并坚持认为GATT是寻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场所。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另外,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定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WIPO的任务,应当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发展中国家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对公共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②最终,在瑞士与哥伦比亚的协调下,1986年9月20日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决定:为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歪曲与阻力,并虑及对知识产权给予有效及适当保护的需求,为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至于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关贸总协定缔约各方应通过谈判,就处理国际贸易中假冒商品的原则和规则达成一项多边协议。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谈判于1987年1月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的标题下正式启动。美国贸易代表于1987年10月提出一个实质性提案,主张通过实施关税控制以及通过制定和实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来禁止假冒商品贸易。而欧盟则认为GATT的最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和透明度原则都应适用于拟达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多边协议,并且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保护,诸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多样性等应与知识产权的传统客体,包括实用新型和原产地名称,一并纳入拟达成的TRIPs协议中。

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在1994年达成了一揽子协议,TRIPs协议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之一。TRIPs协议首次在国际条约中明确知识产权为私权,增强了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所有成员都必须实施的最低标准,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与WTO的交叉报复机制联系在一起。TRIPs协议从根本上变革了以《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为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长期以来注重协调的传统,扩张并在实体和程序上统一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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