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方面,欧洲地区的条约包括《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公约》(又称《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申请形式公约》等。《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公约》由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于1963年11月27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缔结,1980年8月1日生效。该公约向欧盟成员国开放,非欧盟成员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也可以加入,现有成员国13个。其目标是统一每一成员国对发明授予专利的实体条件,确立专利保护的标准。《欧洲专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EPC)于1977年10月5日生效,其修订本于2007年12月13日生效,截至2010年7月15日,共有成员国38个。⑤依照该公约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同等效力的国家专利。《共同体专利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European Patent for the Common Market,简称CPC)1975年12月15日在卢森堡签订,签订国只限于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由于加入的成员国数量不足,公约尚未生效。1989年12月15日在卢森堡签署了《与共同体专利相关的协定》,但仍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