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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中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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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7年开始,我国信息产业部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陆续发布了数十件涉及网络安全及管理的部门规章、制度、办法及程序规范。其中,涉及域名管理的主要有:2007年10月8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2006年3月17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4年12月20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及2001年7月1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1.实体性规范

ICANN于1998年10月24日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简称UDRP)与补充的程序规则以及制定实施细则,并于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UDRP,如果申请人向所批准的争议解决组织提出以下主张,则要求域名注册人服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约束:(1)该域名和申请人拥有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2)域名注册人对域名,有权利和合法利益;(3)该域名是被恶意注册的。专家小组应考虑下列因素作为注册与恶意使用域名的证据,包括:①情况显示域名所有人已注册或取得一项域名主要是基于销售、出租或其他转让域名注册予申请人的目的;或②注册域名以防止商标或服务标章所有人注册该域名;或③注册域名主要是基于扰乱一个竞争者的目的;或④通过制度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使用域名以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至一个网站或其他线上地址,以获取商业利益。

美国1999年11月通过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ACPA)规定了更为详尽的恶意认定标准。该法规定,若任何人基于从他人商标蕴含的商誉中牟利的恶意目的(bad faithintent),注册、交易或使用与具有识别性的商标相同、混淆性近似或对著名商标产生淡化效果的域名,则商标权人可对该人提起诉讼。法案非穷尽地列举了九个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恶意目的的考虑要素:

(1)该域名所含有的该人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有的话);

(2)该域名中包括该人真名或其他通用于识别该人名称的程序;

(3)该人是否在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过程中,对该域名有过任何使用(如果有的话);

(4)该人是否在该域名之下可达到的网站中,对商标进行了善意地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5)该人是否通过对网站来源(source)的赞助关系(sponsorship)、从属关系(affiliation)或批准关系(endorsement)制造令人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或为了谋取商业收益,或抹黑或贬损商标的意图,故意将消费者由商标所有人所在的网上位置转移至可能侵害商标代表的、该域名之下可抵达网站的意图;

(6)该人是否曾经为营利目的向商标持有人或任何第三人发出过转让、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出让该域名的要约,但实际却没有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过程,对于该域名进行任何使用或没有使用该域名的意图,或该人先前曾从事过类似行为;

(7)该人在申请域名注册之时故意提供重大的、误导性的错误联络信息,或故意不保持联络信息的准确性,或该人先前从事过类似行为;

(8)该人注册或收购大量域名,并且该人知道这些域名与他人所有的、在该等域名注册时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或对他人所有的、在该等域名注册时具有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构成了淡化,而无须考虑各方的商品或服务;

(9)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的标识,是否有显著性或构成域名。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9条也列举了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具体类型:

(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2.程序性规范

1999年4月30日WIPO公布了《互联网域名处理程序终局报告书》(Final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该报告书审查了域名系统与注册制度以及商标保护发生冲突结果所引发争点的各个层面,并建议ICANN应采行一个统一的针对顶级域名(gTLDS)的争议解决政策,专门处理恶意域名注册以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事件,主张有这类行为的域名使用人则必须遵从处理程序的规定。至于所有其他的争议,当事人则需要诉诸法院诉讼或其他私人争议解决机制例如仲裁。此外,终局报告书建议在引进任何新的顶级域名之前,应设立一项程序使得在数个地理区域或者数种商品或服务类别中的著名或知名商标权人,可以获得在某些或者所有的顶级域名类别中排除他人以该名称注册为自己域名的权利。一旦知名商标权人被赋予此项特权,令权利人的商标亦享有证据上的推定力,换言之,当侵害案件发生时,举证责任将移转至被指侵害者的身上,被控者必须证明自己有充足的理由使用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名称的域名。

在我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授权管理中国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CNNIC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可以通过提出申请解决域名和商标冲突。当一个域名和第三方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相同,而该域名又不为该商标权人所有时,该第三方可以提出异议在确认第三方拥有商标权之日起30日后,CNNIC将停止该域名服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没有进一步规定可以向哪一个机关提出异议,以及确认商标权和域名归属的程序。但是,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CNNIC不会充当解决纠纷的调停人。

在实践中,当第三方商标权人发现其商标已经被他人未经授权注册成域名从而向CNNIC提出异议时,只有当时域名的注册尚未完成的,CNNIC才接受异议并有可能驳回域名注册。CNNIC通常是根据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以所注册的三级或三级以下的域名使用了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名称为由驳回一项域名注册。当注册费已经交付,注册证已经发出后,即域名注册完成后,CNNIC不再接受异议,商标权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很明显,大多数的域名争议是在域名注册完成后出现的,因为在域名注册完成和公开之前,第三方商标权人几乎不可能发现和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另外在中国,除了法院以外,并无独立的仲裁或行政机关受理商标和域名争议纠纷,因此,大多数的纠纷必须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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