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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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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可以用著作权法保护,也可用专利法保护,并不说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是对立的,而是由于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按照思想表达两分法理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其核心是防止复制,但对思想内涵的保护则无能为力。然而,计算机软件的精华往往不在其表现形式,而在其思想内涵,即计算机软件处理问题的设计构成原理、算法模型、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对此,采取专利法予以保护就成为必然。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软硬件结合的发明不断涌现出来,其技术要点(特征)往往体现在计算机软件之中,将数学算法与工程控制结合为一体,成为一种信息或控制工程的处理方法。显然著作权法对这些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特征无法保护。而借助于专利法,可以对一部分符合专利条件的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同时,由于专利具有排他性,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给出,相对于著作权保护更易于取得侵权证据,因此,对于确实具备专利条件的计算机软件,则应采取专利与著作权双重保护的方式。

美国是较早利用专利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美国专利法规定,任何新颖且有用的工序、机器、制品、物质的组合,或者任何对以上内容所作的新颖有用的改进,均属于可专利的主题。自然规律、科学原理、算法、数学发现、自然发现除外。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规定呈现出由严到松的趋势,其原因是随着计算机软件应用的日益广泛,许多技术发明创造主要依靠计算机软件(程序)来完成。我国2010年1月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专门在第二部分实质审查中,以专章规定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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