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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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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是指育种人对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品种权是一类新型权利,保护的是人类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且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知识产权特征,因此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品种权与专利权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区别。

品种权与专利权的相同点表现在:首先,都是专有性的权利,即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的特征。二者的权利人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受保护对象的商业性利用行为,国家就一项创造性智力成果只向一个主体授予一项权利。其次,都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两种权利一般都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而且均非永久性的权利,均有法定的存续期间。再次,二者的产生都具有授权性特征,均需获得行政机关的授权许可。最后,二者虽然都是法律赋予的专有性权利,但均因社会公共利益等而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保护对象不同。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构成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和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品种权保护的则是产品本身,即特定的植物品种。第二,权利取得的条件不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就新颖性条件而言,二者也有区别,专利权授予的新颖性是指授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属于现有技术,要求在申请日前未被公开;而品种权的新颖性则是指申请时该品种未被销售。此外,专利权授予所要求的创造性必须具有相当的高度,这往往是植物新品种无法达到的。第三,权利的限制不同。品种权所受的限制要比专利权更多。这体现在品种权之上存在两种例外:一是“育种特权”,即用受保护品种培育新品种,无需经品种权人同意;二是“农户特权”,即农民以自种自用形式繁殖受保护品种,无需经品种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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