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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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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归育种人所有,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显然,品种权的一般归属原则与其他知识产权是一致的,即权利一般均由智力成果的创造完成者享有。但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发生品种权与育种人的分离:

1.职务育种。这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植物新品种。对于职务育种,其申请权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职务育种分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育种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完成的育种。

2.委托育种。这是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培育植物新品种。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托人。

3.合作育种。这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培养植物新品种。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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