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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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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是多元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法的保护

所谓合同法的保护,即通过签订保密合同来保护商业秘密。合同法的保护是一种局限于相对关系内的法律保护,其在保护的普遍性方面劣于侵权法。但由于商业秘密属于一种秘密性信息,其潜在的侵权人往往是与商业秘密所有人有着特定关系的主体,比如雇员、商业伙伴、许可使用人,这就使得合同法的保护方式具有较高的现实便利性,普遍适用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贸易合同、技术合同及附保密义务的雇佣合同。其优点在于,通过签订保密合同,可以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相关保密责任,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可按照事先的约定便捷地进行处理。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商业秘密所有人无法通过此种方式来追究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责任。

2.侵权法的保护

所谓侵权法的保护,即将商业秘密作为侵权法上受保护的一般法益加以保护。侵权法可以弥补合同法的保护漏洞,在欠缺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有效地规制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其优点在于可以给予商业秘密以普遍性的保护,无需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条件。其缺点则在于认定侵权时,商业秘密的范围难以界定,且其所有人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从防止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其优点在于保护的主动性,即可以凭借有关主管机关的行政介入而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者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能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其局限性同样很突出,即此种保护方式的针对性太强,其仅仅规制经营者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保护领域不够全面。如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人和权利人都被限定为“经营者”,这也意味着非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受侵犯、非经营者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以及非经营者之间的商业秘密侵犯均不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4.专门性法律的保护

专门性法律的保护是指制定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比如美国制定《统一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提供专门保护。这是一种较高水平的保护方式,可以针对商业秘密的特点提供专门而全面的法律保护。

就我国目前相关立法而言,商业秘密的保护途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保护方式,专门性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还未出台,甚至连对商业秘密的一般侵权法保护也未设有明文规定。①《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仅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情形,不具有商业秘密侵权保护的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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