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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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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取得制度主要有两种:

(一)使用主义

使用主义是指以实际使用商标的事实取得商标权的制度。商标与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设计精美的商标如果不与企业经营结合、附着于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市场交易,则只是一项设计而已,既不具有商标应有的表彰功能,也无法产生经济价值。因此,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仅是商标使用人的权利,也是早期取得商标权的主要方式。按照使用主义,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取得商标权,并有权要求撤销被他人已经申请注册的、与其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使用主义的目的是确保先使用者的权益,并确定商标权人所持有的商标已与其营业结合,具有表彰营业的功能。对商标权人而言,注册仅为公示其拥有商标而已。英美等国是采使用主义的代表性国家,挪威、菲律宾、列支敦士登也采使用主义。使用主义虽对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利,但具有不确定性。同一商标在相同地域范围内可能存在相互冲突,后使用人如果对商标的商誉作出了实质性贡献,但却不能享有商标权,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利于商标管理。而且先用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证明其在先使用的事实,往往发生举证困难,也不利于纠纷解决。

(二)注册主义

注册主义是指只有申请注册并经核准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在注册主义下,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法律程序,未经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受商标法保护。这样,注册由过去仅具有公示作用,演变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生效要件。商标使用人若未申请商标注册,则不得根据使用的事实主张商标法上的权益,更无权指控他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同时,注册主义使得注册的时间有据可查,有利于举证。当两个或以上的申请人将其在相同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根据“先申请原则”容易解决商标专用权的归属问题;也可以促使商标所有人及时申请注册,防止他人抢注,有利于商标管理工作的进行。因此,注册主义为现今多数国家采用。但是,注册主义由于实行先申请原则,不以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客观上容易造成商标抢注现象的发生,不利于保护商标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取得和先申请原则为补充的商标权取得制度。《商标法》第29条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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