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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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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商标权的主体范围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注册商标权共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受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人等。但《商标法》对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商标权主体进行了适当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②商标权的主体不受其行为能力的限制,即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商标权主体。同时,民事主体要成为商标权主体须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具有使用商标的意思;客观方面必须有使用商标的事实,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自然人

根据《民法通则》,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视为自然人。《商标法》虽然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自然人以买卖商标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注册现象,导致恶意注册、恶意抢注、恶意转让商标盛行。因此,2007年2月6日国家商标局公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做了限制性规定:

第一,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有营业,以经营者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无任何营业,且没有使用所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商标局应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

第二,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第三,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四,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有营业和使用商标的意图,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法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凡是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都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三)其他组织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既包括我国的其他组织,也包括外国的其他组织。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共有权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共有权人是指共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相同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两个以上主体要求共同注册相同商标的情形:(1)一个企业法人分立为两个企业法人,分立后的法人都要求使用相同商标;(2)某些母子公司之间要求使用相同商标。因此,《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相同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受让人

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其所有人有权将其转让给他人并获取一定报酬,受让人因此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人

商标权可以作为财产权予以继承,但继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许可人

注册商标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因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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