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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商标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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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商标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西方古代,商标的使用是作为一种义务或者作为一种特权而存在。商标的使用主要由行会的行规、商业道德和习惯进行调整。13世纪欧洲的行会组织要求行会的参加者在自己的商品上刻上姓名或行会的标记,以便对商品进行质量监督,保持行会的信誉,以利于实现行会对市场的垄断。

当人类进入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商标作为私有财产日显重要,要求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国纷纷开始对商标进行立法保护,商标法律保护制度逐渐确立。首先,为了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19世纪初开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调整商标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1803年法国制定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把假冒商标比照私自伪造文件罪处理,该法是一部最早保护商标的单行成文法规。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确立了商标注册制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法国1964年对该法进行重大修改,确立了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英国于1862年制定了《商品标记法》、1885年制定了《商标注册法》,1905年又通过了新的《商标法》。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联邦商标条例》,1881年制定新的《商标法》。德国于1874年公布《商标保护法》,采用“不审查原则”,后于1894年颁布采用“审查原则”的《商标法》。日本受德国和英国的影响,于1884年制定了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商标条例》。进入20世纪以来,前苏联、东欧各国和亚非拉多个国家也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自己的商标法律制度。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商标法》,商标法律制度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共有内容之一。

其次,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初露端倪,商标国际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以1883年缔结的《巴黎公约》为起点,商标法律保护出现国际化趋势,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步入现代阶段,一系列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得以签订:1891年缔结《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者欺骗性标志协定》,1957年缔结《尼斯协定》,1966年缔结《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下简称《里斯本协定》),1973年缔结《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以下简称《维也纳协定》),1981年缔结《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94年签订TRIPs协议,以及1996年生效的《商标法日内瓦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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