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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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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根据专利种类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即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倾向于折中原则;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则采用周边限定原则。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权利要求书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凡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就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说明书及附图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处于从属地位,其本身不能确定权利保护的范围。如一项技术构思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记载或体现,但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那么,该技术构思不在权利保护范围之内。只有当权利要求内容有不清楚之处,才可以参考说明书或者附图解释权利要求,以确定权利要求的真实内容,从而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也可以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判断。一般认为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时,应作如下步骤的特征分析。首先,分析被指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比较其与专利方案中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查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特征是否被包含在侵权物中。其次,比较前述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最后,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均为肯定,则构成侵权。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不仅需要提交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还应提交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因此,《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应将侵权的外观设计与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享有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比较,看侵权产品与体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然后再看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一般认为,就产品相同性来说,产品的用途、功能完全相同的是相同产品;就外观设计的相同性来说,外观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都相同。而产品的相似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即同一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相似是指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比较相似,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错误地认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判断是否相同或近似时,要以产品的外观为主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要以产品的易见到部分的差异为判断的依据;同时还应当根据一般购买者而不是专业人员的水平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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