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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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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专利权的前提是依法提出申请。就申请人而言,在决定申请专利之前,首先应注意保密,以免其发明创造因被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同时,申请人应客观分析专利申请的风险程度,评估与预测专利申请的可行性,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其次,申请人应认识到专利权的“优、劣”。专利权的“优”在于其效力高于保密状态下的专有技术,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专利技术受法律的保护,而相同的专有技术则不能被继续使用。否则,专有技术使用人的行为将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假设某食品厂生产一种巧克力饼干,因其配方独特倍受消费者喜爱,但这一生产配方未申请专利,而是作为专有技术保密使用。另一研究所独立研究出了与其完全一样的巧克力生产配方,并依法申请了方法专利。那么,当该研究所取得专利权后,该食品厂必须停止利用相同的方法生产巧克力饼干,否则构成对研究所的方法专利侵权。专利权的“劣”在于其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是有限的,当期限届满,专利权即终止,发明创造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但如果将发明创造作为技术秘密则不受时间限制,因为作为技术秘密的专有技术保护期的长短完全取决于所采取的保密措施。

申请人决定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应根据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难易程度,考虑是自行还是委托专利代理人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专利需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要求制作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一般人难以完成。因此,有必要委托专利代理人进行专利申请。其优点是:首先,专利代理人都依法取得了代理人资格,不仅熟悉专利法,也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在接受委托后,他们会从法律上、技术上帮助申请人,如向申请人介绍有关专利法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帮助申请人选择申请时间或国家等;与申请人一起分析申请专利的前景、预测获得专利权后的市场经济效益等,以避免盲目的专利申请。其次,专利代理人的代理有利于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加快专利申请和审批的进度。各种专利申请文件如果不符合要求,需要随时修正、补充,这直接影响专利申请进度。在审批过程中,申请人还要不断回答专利局的各种提问,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回答,也影响专利审批的进度。而专利代理人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出申请、回答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提问,从而加快专利申请和审批的进度。

一、书面申请原则

书面申请原则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这一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以启动专利申请程序。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也必须以书面形式(如驳回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等)通知申请人。依照书面原则,专利申请人不得以口头、电话等非书面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否则,专利行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审查机关通过网络办理专利申请成为可能,使用这种方式申请专利既可以节约大量经费,又可以提高办事效率。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专利申请。这里的其他形式主要是指电子形式。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自2004年3月12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专利申请人或代理人办理完相关手续,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站(www. cponline. gov. cn),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

二、一项专利一次申请原则

又称为单一性原则,即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件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不能将两项或以上的发明创造合在一起作为一件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将两项不关联、属于不同领域的技术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驳回。

单一性原则的例外情况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将多项发明创造合案一并申请。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发明创造者往往会做出不相同但却存在一定关联的发明创造,如果严格坚持一项专利一次申请的原则,申请人就相关联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也得分别提出申请,既不经济又增加工作量。因此,我国《专利法》第31条针对“关联发明创造”,允许申请人合案申请,即如果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或者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可以只提出一件申请。

所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似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所谓的“同一类产品”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规定的产品;能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同一类别产品,则要求产品有着紧密相联的技术构思,如茶杯与茶杯盖、被子与被套等。当然,这种“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必须是习惯上的或者被公认的,而不是申请人自己刻意组合的。两项“相似的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必须是用于同一产品上。

三、先申请原则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对于两个或者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先发明原则,二是先申请原则。按照先发明原则,专利权应该授予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美国、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此原则。先发明原则可以保证最早发明人获得专利权,但在确定谁先发明时容易发生举证困难,也不利于促使发明人尽快提出申请而向社会公布其发明。

我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因为采用该原则简便易行,避免了谁是最先发明人的争论,减少法律纠纷,而且可以促使发明创造人尽早提出专利申请,促进新技术早日公开,推进技术进步。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应依法授予最先申请人。判断谁先申请的标准是申请日。

申请日的确定可能是实际申请日,也可能是优先权日,即申请人依法享有优先权时,通过适用优先权来确定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日。所谓优先权日是指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以后(第二次或第三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可见,优先权的意义是将申请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提前,使申请人有机会获得专利权。

关于优先权,《巴黎公约》只规定了国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29条则同时确认了“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前者指申请人依法第一次在国外提出专利申请,在一定时间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依法可以享有优先权。后者指申请人依法第一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在一定时间内又在我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依法可以享有优先权。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适用的意义一样,即将申请日提前。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国际优先权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国内优先权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优先权不会自动当然地适用,在优先权客观存在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主动依法提出优先权的适用。如果申请人第二次申请时没有提出优先权的要求,那么,将丧失其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从申请人提交第一份申请到提交第二份申请之间,有第三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根据先申请原则,未提出优先权的申请人的申请将被驳回。

优先权保护与优惠期保护是有区别的。理论上将不丧失新颖性所要求的“6个月”称为“优惠期”,而优先权适用的保护期限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是6个月”。①优先权保护与优惠期保护具有相似之处,均有利于申请人获得专利权。但二者的区别更为明显。首先,二者产生的基础条件不同。优先权因合法的多次专利申请而产生;优惠期则因合法的公开而产生。其次,适用的范围不同。优先权分为国际优先权(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国内优先权(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惠期的保护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再次,具体的时间要求不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适用期是12个月,外观设计优先权适用期是6个月;优惠期只有6个月。最后,二者的效力不同。优先权的效力是使申请日提前;优惠期的效力是使发明创造在申请之前6个月内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不存在使申请日提前(或追溯)至发明创造的“展出日、发表日或泄露日”。如果第三人在优惠期内公开同样的发明创造或者利用该发明创造制造出产品并销售,则会使在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因为这些行为不在优惠期保护的法定情形之列;如果第三人通过公开展出、发表等行为获知该发明创造并在优惠期内开始使用同样的发明创造或者为之作好必要准备,则可以获得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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