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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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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申请权人与专利申请人的关系

专利申请人即有权申请专利的人,如果有权申请专利的人依法提出专利申请,则成为专利申请权人,并依法对其“专利申请”享有权利。否则,专利申请人不可能转变为专利申请权人。可见,专利申请人是成为专利申请权人的基础,而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专利申请,则是专利申请人转变为专利申请权人的前提。

(二)专利申请权人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人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权、在先申请权、要求优先权等。

1.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权

转让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法赋予专利申请权人的权利之一。专利申请人如果在专利申请提出前转让,其转让的是“申请专利的权利”而不是“专利申请权”。因此,在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行为仅涉及转让合同双方,若有第三人在受让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经提出了专利申请,受让人凭转让合同无法对抗第三人。而如果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后转让,转让的则是“专利申请权”,受让人可以凭转让合同对抗转让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的第三人的相同申请,因为受让人获得的是专利申请权,当然享有专利申请权人的权利。因此,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应是指后一种情况的转让。

专利申请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属于私权,专利申请权人是否转让自己的专利申请权应由权利人自己决定。但是,为了国家、社会利益,如果允许专利申请权人随便转让专利申请权而没有限制,必然对我国的科技和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专利法》第10条对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首先,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最后,必须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专利申请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如共有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应由共有人共同行使,部分申请权人的转让无效。

2.先申请权

当存在两个或者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将专利权授予先申请人(称为先申请制),我国专利法就是如此。按照先申请制,先申请人取得在先申请权的地位之后,有权要求主管机关将专利权授予自己,并对主管机关将专利权授予在后申请人的行为提出抗辩,以保护自己的在先申请权。

3.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那么,依法可将第一次申请日作为申请日。我国《专利法》第29条和《巴黎公约》第4条对“优先权”问题作了规定。专利申请人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在第二次或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提前到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由于专利申请日的提前,将直接影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获得专利权的可能。任何专利申请权人,如果有多次申请,并且符合行使优先权的条件,都可依法要求优先权。

4.临时保护权

临时保护权是指发明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案公开后专利权被授予前,如果他人实施该发明,申请人依法有权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1)临时保护的范围和条件

临时保护权只适用于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法》没有规定给予临时保护。发明专利申请权人请求实施人给予适当费用或行使临时保护权的条件如下:

首先,发明专利申请权人最终获得了专利权,如没有被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这种临时保护也就不存在。因为,专利申请人在被授权后才享有专利权,才能阻止他人侵权。未被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无权请求实施人支付使用费。

其次,实施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发明的行为必须是在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和授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宽,最后授权保护的范围窄,实施人则只需按较窄的保护范围向发明专利申请权人支付使用费。

再次,发明专利申请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权利只有在授权之后才可以有效行使。在该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即使申请权人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也会以有关的专利申请尚未授权为由,不予处理。

最后,发明专利申请权人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请求。根据《专利法》第68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临时保护的基础

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的专利申请类型采取不同的审查制度,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采取登记制。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之日起开始,因为专利权的生效时间是“公告之日”。但基于发明专利申请程序的特殊性,《专利法》规定了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因为,根据《专利法》第34条,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制度,即自专利申请日起满18个月后,专利局就将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予以公开,申请人也可以要求专利局早日公开。而发明专利申请内容被公开后,任何人都可以获得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如果允许任何人加以无偿实施,这对发明专利申请人是不公平的。为了保护发明专利申请权人的利益,《专利法》第13条确立了对发明专利申请权人临时保护的制度。

例如,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发明了一种机械奏鸣装置音版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1992年4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3年10月13日其申请被依法公布,1995年7月1日获得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2102458. 4。

陈某开办的企业某县金狮机芯玩具厂于1992年依法成立,1992年底开始生产销售玩具机芯。其玩具机芯的生产方法及设备剖片机也包含有在平板型金属音版上切割出梳状缝隙的割刀和将被加工金属音版夹持的固定装置,该玩具机芯的技术特征与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ZL92102458. 4号专利技术特征相同。

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陈某认为,其在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的发明专利公布日1993年10月13日之前就已经生产玩具机芯,不构成专利侵权。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陈某的企业在他人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被授予之前已经生产、销售玩具机芯,而且在他人获得专利权之后继续生产销售玩具机芯。

本案中,陈某在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的发明专利公布之后到专利权授予之前的有关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是应向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临时保护费。而在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获得专利权之后继续生产销售玩具机芯的行为,则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专利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根据《专利法》第13条请求陈某支付相应的临时保护费,就是其作为发明专利申请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行使“临时保护”权利。

5.其他权利

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对申请的内容要求修改、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或者放弃申请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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