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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特征——绝对的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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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专利法都要求专利申请人必须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通过专利申请文件清楚地、完整地公开,否则该申请将因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专利制度的绝对公开性要求,一方面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了解和利用发明创造的信息资源,避免重复研究,扩大发明创造转化为生产力的几率;另一方面,通过申请人公开其专利申请的内容,以确定其请求保护的范围,从而告知社会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有多大,以免他人侵犯其专利权。

但是,为了国家利益,一些特殊的专利技术需采取保密措施。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予以保密而不能公开。我国《专利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从国际上看,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一是将发明创造严格保密,在解密以前不授予专利权,由国家对发明创造人给予一定的补偿,特定部门对发明创造进行开发利用,如英国、法国、加拿大和希腊等国。二是将有关的发明创造申请保密专利,专利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合格后,授予申请人专利权,但是,对有关申请内容不予公开。

关于发明创造的保密问题,有关国际公约也有明确规定。如TRIPs协议第73条规定:“不得将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解释为要求任何成员提供他认为是一旦披露即会与其基本安全利益相冲突的信息。”而《专利合作条约》(PCT)第27条则规定,在本条约和细则中,没有一项规定的意图可以解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为维护其国家安全而采用其认为是必要的措施,或者为保护该国一般经济利益而限制其居民或国民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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