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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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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因此,著作财产权还可以用于质押担保。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财产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国家版权局颁布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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