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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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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但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所要保护的利益性质不同,二者的保护期限也有区别。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与作品之间带有人格利益的联系,反映了一种客观事实。只要作品存在一天,这种与生俱来的联系就不会改变,因此,著作人身权中某些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应当受到永久保护。如根据《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精神权利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后,作者仍享有其精神权利;作者死亡后,至少在财产权保护期内,仍应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例外。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作者人身权永远存在。再如《日本著作权法》第60条规定,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作品的人,即使在该作品的作者死亡后,也应该像作者在世时一样,不得从事损害作者人格权的行为;但是,按照该行为的性质、程度、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认为该行为不会违背作者的意志的,不在此限。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财产权反映了权利人利用作品获得经济收益的可能性。法律尊重和维护作者的智力劳动而赋予作者控制、利用和支配其作品的权利,并因此获得物质收益。但是,由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凝聚着人类古今的文明成果,任何作者都是在已有文明成果积淀的基础上,加上自己的努力才创作出新作品。这是一种文化上的传承,所以任何作品都不应当被永久地独占。在实现了对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合理回报和对创造性劳动的有效鼓励之后,作品应当转化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财富。因此,各国著作权制度对著作财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期限。

在作者有生之年给予著作权保护,有利于维持作者生活的需要;对其死后若干年内仍给予保护,则是为了使其继承人受益。多数国家将保护期限定为作者死亡后50年并非偶然,这是为了鼓励作者积极创作,将作品获益期间延至作者及其直接后裔的平均一生时间。另一方面,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又不能听任作者后裔无限期地利用作者的作品。因此,50年的保护期是在作者和公众之间平衡利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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