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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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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的承受者,确立著作权主体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著作权主体是进行著作权贸易的基础,只有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才能转让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著作权;另一方面,明确著作权的主体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重要依据。

(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根据著作权获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前者指直接根据创作的事实、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取得著作权的人,如委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取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作者是最主要的原始主体,《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8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的专属权,原始地产生于作者。”②但是,作者并非当然的原始主体,如《著作权法》规定某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单位。后者指通过转让合同、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通常情况下,原始主体享有著作权的全部权益,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而继受主体一般只享有著作财产权。

(二)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二次作品的著作权人

原始作品和二次作品是相对应的概念。二次作品是在他人原始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或者汇编所形成的作品。在二次作品上存在双重的著作权保护,即原始作品的著作权和二次作品的著作权。对他人现有作品进行再创作,如果该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之下,则应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在二次作品上标明原作品的名称和作者。

(三)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

作品的产生,通常是作者从感受、构思到表达完成的创造性实践过程。迄今为止,只有人类可以从事这类智力创造活动。所以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唯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作者。正因为创作作品是一种事实行为,所以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作者,只不过著作权由其代理人代为行使而已。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作者,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认为,创作行为这种智力活动只能由自然人进行,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相应能力,不能成为作者,但可以凭借特定法律事实成为著作权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以创造性劳动创作该作品的公民。”①这是典型的不承认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作者的模式,类似国家还有法国、瑞士、巴拿马、希腊等。

我国《著作权法》和《日本著作权法》则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作者。《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按照法人或者其他使用者(本条以下称为法人等)的提议,从事该法人等所属业务的人在职务上创作的(计算机程序除外)、以该法人等自己的名义发表的作品,只要该作品创作时的合同、工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则该法人等为该作品的作者。”②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亦为类似规定。英国、美国等国著作权法也承认,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先属于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他们被看做是在工作中创造出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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