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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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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是对若干已有的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者编排后,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如会议文集、选集和数据库等。这里的独创性特指汇编内容的选择或编排,而非纳入汇编的作品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所以,即使是汇编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或者是通常认为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所构成的汇编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与演绎作品一样,汇编作品中也可能存在着“双重著作权”。一是作为汇编内容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等存在的著作权;二是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汇编者在选择或编排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获得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当然,如果汇编的内容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官方文件,或单纯的事实、数据等,则不存在所谓“双重著作权”的问题。这些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或信息并不因其纳入汇编作品而获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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