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末,欧洲大陆各国相继建立了著作权制度。与英国不同的是,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主张。他们将天赋人权思想引入著作权法理论范畴,将“人格价值观”作为其著作权立法的哲学基础,确立了以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为中心的著作权观念。他们认为,作品不同于其他商品,首先是作者人格的反映,因此,著作权中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法律应强调对作者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不是出版者的权利;不仅应强调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更应该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这些思想成为欧洲大陆国家著作权法中人格权的起源,导致大陆法系国家把著作权法称为“作者权法”(Author's Right Law)。其中,1793年法国制定的著作权法,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典范,德国则在1837年颁布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