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网络著作权的主体

网络著作权的主体

热门标签:江西大数据外呼管理系统 电销机器人怎么接入线路商 地图标注要多少钱入驻 山西智能电销机器人公司 南宁外呼系统软件 百度地图标注中心手机 电梯外呼无线对讲系统 长沙电销卡外呼系统原理是什么 地图标注企业地址的好处
我国《著作权》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网民的吸引力,因而网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视网页的设计,而且经常性地对网页进行改进,并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络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在这些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被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标签:朝阳 崇左 宿迁 玉溪 开封 青岛 曲靖 沧州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本文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的,主体,网络,;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网络著作权的主体》相关的同类信息!
  • 本页收集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主体的相关信息资讯供网民参考!
  •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