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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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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并在外国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我国《专利法》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遵循国际惯例,允许外国人在我国依法获得专利,成为专利权主体,并对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这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长期居住、生活、工作的外国自然人和在我国设有机构、长期营业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该类外国人在专利保护方面享有与我国单位和个人完全相同的权利,即享有与我国国民同样的待遇,这正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的体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非缔约国的国民在缔约国内设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在该国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这里所说的住所,其意义与经常居所相当,即指在该国居住是一种带有永久性的事实状况。工商业营业所,按《巴黎公约》的要求,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即真正进行工业生产或者商业营销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仅起联络作用的办事处之类的场所。

(二)在我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处理。”据此,在我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若在我国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法保护,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该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或法人以专利保护。如我国与美国在1979年签订的中美贸易协定第6条规定,双方同意设法保证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以专利保护。1992年又同美国达成《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根据该协议,对在中国申请专利的美国人给予保护。

2.该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给予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以专利保护。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参加公约的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国民待遇。凡是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不论在我国有无经常居所或者工商营业所,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都有权在我国享受国民待遇,并享受公约规定的其他利益.

3.在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况时,可依照互惠和对等原则。如果某一国家的《专利法》无条件地允许中国人向该国申请专利,则我国也允许该国国民享有我国国民的待遇;如果某一国家《专利法》规定以别国给予其国民以国民待遇作为条件允许别国国民在该国申请专利,则我国也可以给予该国国民以《专利法》保护。应当注意的是,互惠原则是指在申请并取得专利权问题上的互惠,而不是指享有相等的实体权利。也就是说,外国人按照我国《专利法》有权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都应当予以受理,至于该专利申请是否被授予专利权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等,则依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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