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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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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权。该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为了保护出版者在作品出版过程中付出的劳动,而在法律中将其纳入邻接权的范围,在有邻接权规定的相关大陆法国家,该情形并不多见,但该项权利的保护期较短,仅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1.出版者定义及权利的产生。

出版者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在当今的网络时代,出版者还应包括经新闻出版总署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即网络出版者。出版者权是基于出版者在传播作品时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而享有的,并基于作品业已合法出版的事实而产生的权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对出版者权利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于维护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繁荣国家的文化事业有重要的作用。

2.出版者的权利。

(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这种设计体现了出版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该权利是一种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严格意义上,应当不属于邻接权范畴。

(3)先载权与转载权。先载权指报纸、期刊在采用某一稿件时有先于其他报刊登载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报纸、期刊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投报纸15天,期刊30天)享有先载权。转载权指报社全部或部分转载其他报社所登作品的权利,这是报刊社享有的专项权利,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准转载的外,都可以行使该权利,但在转载时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3)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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