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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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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就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言,无非是考察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等四要件,但依我国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来看待该问题,其构成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1.行为的违法性。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主观要件。在我国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上并不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我国的《专利法》第60条、《商标法》第64条第3款均确立了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从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人是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比有过错的轻,有过错的行为人除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的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客观要件。一般民事侵权均以损害事实作为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即行为必须实际产生了损害后果,包括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痛苦。但从我国《专利法》第63、65条,《著作权法》第46条、《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来看,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所谓归责原则,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依据何种标准使其承担责任的准则。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学界也没有统一的认识,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和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来看,既然主观过错并非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为了更有利于智力成果的保护,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其较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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