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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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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又称“二次作品”,是指作者根据已有的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创作的新作品。其形式既可以是对原作品的演绎,也可以是对演绎作品的再演绎。其中,将注释和整理列为演绎作品的方式,是我国法的独创,外国法上尚未见到明文规定。

演绎作品具有如下特征:(1)演绎作品是对原作的再创作,演绎后作者在改编、翻译等演绎过程中必须付出创作性的劳动,其表现形式应具有独创性。如翻译外国作品,译者在尊重原作内容和形式的基础上,往往需对文字结构的安排、语言技巧等方面进行再创作。而改编则需要对原作中的场景、情节、人物等方面作重新安排,将文学语言转换为戏剧语言等。可见演绎作品并不是对原作品简单的改写或仿制,而是具有再创作性的作品。(2)演绎作品须以尊重原作为前提,演绎作品是根据原作而派生演绎出来的作品,须在基本内容、主题思想、人物、情节等方面与原作基本一致,不得在演绎中歪曲或篡改原作品。否则,其不但不能作为演绎作品而受保护,而且还构成对原作完整性的破坏,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项不受时间限制的人身权利。即使原作是过了保护期的作品,演绎也不能歪曲或篡改其主题和基本内容。(3)演绎权是著作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演绎者在演绎以前,必须征得原作者或其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对演绎作品的再演绎,同样应征得原作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或多重授权,并支付报酬。从这个意义上看,其虽然也享有著作权,但不是独立的,与独创作品比较,在演绎时要经过许可,有报酬时要与原著者分享,第三人在使用时,要征得原著者、演绎者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称谓,狭义的合作作品指合作者的劳动或者贡献不可分,各自创作的作品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广义的合作作品则既包括合作作品也包括合成作品,即虽然是由合作者共同创作,但可以把每个作者的创作部分单独分割使用的作品,如歌曲的旋律和歌词,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就是广义的合作作品的范畴。

合作作品的特征体现在:(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如果没有参加创作,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称为合作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的作者规定了以下权利:(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根据各合作人对作品创作的贡献来确定利益分配份额。如电影作品中的导演、编剧、词曲作者、摄影等合作作者一般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因为制片者对电影作品的创作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权各合作者形成共同共有关系,通过协商一致行使权利;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全部合作作者。每一权利人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合作作者整体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3)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其整体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各合作者均以自己创作的部分构成按份共有关系,在享有整体著作权的同时,还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整体著作权人行使作品整体著作权时,无须再取得各个分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分著作权人行使其可分割部分的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都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三)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指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经独创性选取编排而成的作品,常见的如选集、期刊、报纸、影集、画册、百科全书等。

汇编作品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集合性,它由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汇集而成,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2)汇编作品须有独创性,这种独创性不在于被汇编的对象是作品还是非作品,而主要在材料的选择和编排上,因而被汇编的对象是否享有著作权不是汇编作品形成的条件,对汇编作品的保护不延及被编辑的作品或材料,也不排斥其他人利用同样的作品或材料进行不同的编辑。(3)汇编作品的创作是由汇编人完成的,汇编人具有作者的身份,被采用作品的各作者并未参与编辑工作,他们之间也没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须按照规定实施:(1)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享有整体著作权。(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不能擅自修改作品、更换姓名或不加署名而发表,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四)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主体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视、录像、光盘等综合性的艺术作品。

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世界各国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1)美国是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出发,著作权一律归属制片人。(2)法国、英国规定每一个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如导演、编剧、词曲作者、摄影师等都享有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但是可通过合同向制片人转让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3)德国则规定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如导演、编剧等作者所有,制片人为邻接权人,作者权利被视为自始就已交给制片人行使,即所谓法定转让制。(4)俄罗斯以汇编作品对待。

我国对此的做法与美国基本相似,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所有参与创作者都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此外,参与创作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都享有在影视作品上的署名权。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关联,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所以,职务作品既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作品。职务作品分为特殊职务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两种情况:前者指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以及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后者则是指在上述情形之外由公民在工作中所创作的作品。

1职务作品的鉴别标准:(1)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创作是为了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2)作品由创作者独立完成,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而非单位意志。(3)作品的使用属于作者所在单位正常的业务范围。

2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享有署名权,物质奖励由单位酌情决定。(2)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的2年中可优先无偿使用,在2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无权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2年内单位不使用,作者可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获得的报酬,作者应按与单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在2年内,单位也可以将自己的权利交由第三人使用,但应按照劳动关系从所得中给予作者适当的奖励;在2年后,单位仍然可以在业务范围内继续无偿使用作品,这时,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其作品时,不必再征得单位的同意,但获得的报酬仍由作者与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委托作品,指受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如为他人撰写自传、悬赏征集广告词等。创作作品的受托人是作者,委托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作品与合作作品的主要区别是:委托作品由受托人创作,委托人不参与创作;而合作作品由合作方共同创作。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主要区别是:职务作品是基于一种纵向的隶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类作品;委托作品则是体现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横向的民事主体关系。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对委托作品产生的精神与财产权利的归属出现分歧,在权利主体的确定上也有着较大差别。如印度等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将委托作品视为一种特定的雇佣作品,委托人作为雇主被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英国虽把委托作品列为雇佣作品,但允许当事人可依合同改变著作权的法定归属。法国、突尼斯等国则注重对作者权益的维护,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首先属于作者。而美国、巴西等世界上多数国家则认为,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有约定,按其约定确定著作权人;如果没有约定,可将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一样看待。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明确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1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涉及内容:(1)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对该美术作品原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美术作品创作者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1)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其财产权有部分可以转移、分离,受著作权法保护;(2)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则可以转移为非著作权人所有,如画家将画出售等。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不得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只是作者将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发表、使用、获得报酬)中的原件展览权出让给原件所有人,其余权利仍为作者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归属

匿名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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