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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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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申请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提出保护范围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3.主管部门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4.初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5.形式审查及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6.异议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7.技术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8.批准

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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