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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已成为优质葡萄酒的身份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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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作为一种全球化饮品已逐渐进入中国人的饮食范围,并逐渐被国人接受。①在不少人眼中葡萄酒是舶来品,代表的是西洋文化,是品位和情调的象征。②2根据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来看,2011年上半年,国产葡萄酒保持了16.7%的增长速度,全国葡萄酒累计产量为50.1万千升,进口葡萄酒总量为1702万千升,占到国产葡萄酒产量的34%。由尚普咨询发布的《2011年中国爽口葡萄酒行业分析调查研究报告》指出,过去5年中国国产葡萄酒一直占据着市场90%的份额,但由于进口葡萄酒不断涌入,国产葡萄酒份额已经被进口品牌瓜分了近25%的市场,预计未来5年进口葡萄酒将占据40%的市场份额。随着葡萄酒洋品牌的大举进攻,中国本土葡萄酒业如何应对,以期在市场博弈中占据优势地位,振兴民族产业,是一个紧迫而沉重的任务。西方国家,特别是欧洲在葡萄酒生产与市场营销上有着独到之处,积累了产业保护的丰富经验。葡萄酒产业的地理保护就是欧盟手中的利器。目前,地理标志保护既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受到社会的普遍关心和重视。地理标志保护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在1994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首次对地理标志进行了明确界定,中国是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直接采用了《 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这一概念,这样算来,地理标志的概念在国际、国内诞生不过十多年时间,需要认真研究对待。

欧盟葡萄酒地理保护概况及新进展。欧盟委员会(欧盟成立前为欧洲理事会)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制定相关条例,1979年2月5日颁布了第33779340/79号条例来规范葡萄酒市场和普通餐用酒市场;1987年又颁布了822/87、823/87号条例,该条例分别对普通餐用酒市场和产于特定地区的好酒市场进行了规范;1999年颁布了1493/1999号条例,该条例对葡萄酒产业的地理标志进行了广泛保护并对地理标志名称的变换、传统术语以及商标进行了规定;2008年颁布了479/2008号条例,该条例对关于葡萄酒的地理标志进行详细的规范,涉及地理标志的定义、注册、保护等方面。成熟的葡萄酒保护机制被引进白酒保护市场和其他农产品市场,欧盟于1992年颁布的2081/92号条例,其内容涉及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及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定义被界定,同时地理标志取得程序、保护范围、异议程序以及权利内容等也在208192号条例中确立,因此2081/92号条例构成欧盟农产品地理保护的基础性规范,使生产者消费者和自由竞争者三方面的利益得到保护。随着多哈谈判的中止,欧盟加快了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以及原产地名称方面规范的制定,2006年年初,欧盟颁布了510/06号条例,终止了2081/92号条例,对地理标志提供了比《 TRIPS协议》更为积极与广泛的保护。

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得其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广泛的影响力和更多的话语权。欧盟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领域谈判结束时,最终不仅促使《 TRIPS协议》制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还将对欧盟的传统优势产业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额外保护。随后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和美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内进行激烈交锋并处于上风,欧盟在2005年6月向TRPS理事会提交了其地理标识的多边通告与注册制度谈判详细提案,2008年7月,WTO贸易谈判委员会公布了TN/C/W52提案,涉及TRPS相关议题谈判草案模本,该草案就是以欧盟最初提案为蓝本拟定的。已经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成员的支持。

《 TRIPS协议》框架内的葡萄酒地理保护体系。WTO法律文件中《 TRIPS协议》是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最新、最全面和最权威的国际公约。《 TRIPS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 TRIPS协议》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可以用法律手段阻止的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在商品的设计和外观上,以地理标志的方式误导公众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并非其真正原产地的某个地理区域;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使用行为。若某种商品不产自于某个地理标志所指的地域,而其商标又包含了该地理标志或由其组成,如果该商品商标中的该标志具有在商品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的性质,则成员方在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或应利益方之请求应拒绝或注销该商标的注册。地理标志虽然所表示的商品原产地域、地区或所在地字面上无误,但却向公众错误地表明商品是原产于另一地域。

《 TRIPS协议》第二十三条对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了额外保护,具体包括:第一,WTO每一成员方应为各利益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不是产自于某一地理标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使用该地理标志,即使在标明了商品真正原产地或在翻译中使用了该地理标志或伴以“种类”、“类型”、“风味”、“仿制”等字样的情况下也不例外。第二,对于不是产自于由某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原产地而又含有该产地地理标志的葡萄酒,如果一成员方的立法允许或应某一利益方之请求,应拒绝或注销其商标注册。第三,如果不同的葡萄酒使用了同名的地理标志,每一种标志均受到保护。每一成员方应确定使同名地理标志能够相互区别开来的现实条件,同时应考虑到确保有关的生产者受到公正待遇并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混淆。第四,为了便于对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应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内就建立对参加体系的那些成员方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通报,与注册的多边体系进行谈判。基于此,当时正在进行入世谈判的中国在1996年7月,由商标局给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制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 Champagne”字样行为的批复》中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发出《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 Champagne字样的通知》……目前,一些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继续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 Champagne'’字样,我局认为,已构成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无独有偶,俄罗斯葡萄酿酒商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也停止了将其酿造的起泡酒称为“香槟”,并积极创造地区标识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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