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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地理标志保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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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作为地理标志的管理机关之一,其管理权限来自《商标法》的授权。《商标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当地理标志要注册成商标时就要接受商标局的管理。而且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地理标志只能注册成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商标局在中国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担任了重要角色,为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作出了很大贡献。可以说地理标志工作始于商标局,因此,商标局在地理标志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而且其依据《商标法》开工作更有力度。实际上,商标局在初期的工作中并无国内法可依。而是在地理标志的具体实践中形成具体文件解决实际问题。回顾商标局的工作,在《商标法》地理标志作出具体规定前,先后形成了《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等问题的复函》、《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关于“龙口”名称的意见》、《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 Champagne字样的通知》、《关于依法制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 Champagne”字样行为的批复》六个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开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地理标志是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的主要原因之一。1982年《商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现实生活中也有大量的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的情况出现。但是《商标法》实施的次年,工商局就决定不再批准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那么在公众之间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别人可以用,而我就不可以呢?工商局在1986年11月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等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回答了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的主要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与保护原产地名称产生矛盾。实际上我国是从1985年3月加入《巴黎公约》。1986年国家职能部门就能援引条约规定,履行条约义务可见工商局对于国际国内时局的把握相当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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