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IPS协议》中有关地理标志的概念只有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没有出现 indications of source、 appellations of origin和 palace of origin,这样就使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M indications of source appellations of origin FH paalaceorigin独立出来,成为一种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同等的知识产权。并非《 TRIPS协议》不承认或无视 indications of source、appellations of origin和 palace of origin,而是因为这些已经在其他有关公约加以规定。这样,地理标志的内涵就非常清晰,有利于成员国遵守并减少分歧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因为WTO与其他组织显著不同之处就是有争端解决机制,如果成员国因此产生过多纠纷,必然会给WTO正常运转带来困扰而且也不符合WTO的宗旨。就地理标志这一定义来看,涵盖了实质与形式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地理标志是商品的标志;其次,该标志表明产品来源;最后,产品来源决定了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基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