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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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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就是法国,所以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对《巴黎公约》体系产生过重要影响。而法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最成功受益的是其葡萄酒产业。正是严格而健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使得法国葡萄酒蜚声世界并经久不衰。也可以看出法国无论是在欧盟内部,还是在世贸组织内,都不遗余力地推进其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或许正因为地理标志保护深深地打上了法国的印记,所以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酒类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一直是个享受特殊保护的宠儿。从《马德里协定》到《里斯本协定》再到《 TRIPS协议》都是如此,传统一旦建立,很难颠覆。

《 TRIPS协议》第二十三条就是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共有四款:

1.每一成员方应为各利益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不产自于某一地理标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性酒使用该地理标志,即使在标明了商品真正原产地或在翻译中使用了该地理标志或伴以“种类”、“类型”、“风味”、“仿制”等字样的情况下也不例外。

2对于不产自于由某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原产地而又含有该产地地理标志的葡萄酒或烈性酒,如果一成员方的立法允许或应某一利益方之请求,应拒绝或注销其商标注册。

3.如果不同的葡萄酒使用了同名的地理标志,则根据上述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每一种标志均应受到保护。每一成员方应确定使同名地理标志能够相互区别开来的现实条件,同时应考虑到确保有关的生产者受到公正待遇并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混淆。

4.为了便于对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应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内建立对参加体系的那些成员方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通报与注册的多边体系进行谈判。

《TRPS协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把地理标志保护扩大到禁止在翻译中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伴以“种类”、“类型”、“风味”、“仿制”等字样。以香槟为例,香槟是受保护的地理标志,那么标注“香槟类”、“香槟型”、“香槟风味”、“仿制香槟”也是不允许的。这种扩大保护不是《 TRIPS协议》首创,最早出现在1951年的《关于奶酪原产地名称和命名之使用的国际公约》,而后,《里斯本协定》也进行了同样的葡萄酒扩大保护。至《 TRIPS协议》时,又用专门条款加以规定,使之更加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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