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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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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Madrid Agreement for the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 of Source on Goods,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专门协定之一。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分别于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附加议定书。该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并向所有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开放。该协定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共六条,为实质性条款;第二部分共七条,为程序性条款。该协定规定,缔约国对凡带有有关来源伪造或欺骗性标记的、直接或间接以本协定参加国之一或该国的一个地方为来源国或来源地的商品,应在进口时予以没收或禁止进口。缔约国还保证禁止把带有欺骗公众的宣传性产品来源标记使用在招牌、广告、发货单、葡萄酒目录、商业公函及文件等上面。扣押须应海关当局提议进行。

《马德里协定》作为巴黎公约第十九条下有关货源标志保护的专门协定,对于全面准确的理解货源标志的概念有重要意义。历史的看,《马德里协定》是修改《巴黎公约》努力的结果。1883年的《巴黎公约》原始文本第十条对货源标志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即应适用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伪的货源标记、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标记的情况或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公约缔结之后的第一次修改会议即1886年罗马修改会议上,法国提出了修改第十条的建议。会议最后通过了法国和英国提出的第十条修正方案删去了连同虚构商号一起使用的附加条件,并在比利时的建议下增加了对欺骗意图的解释。不过此文本并没有生效,因为该文本没有得到任何一个成员国的批准。于是,在1890年4月1日召开的马德里会议上,货源标志的问题再次被提出来。但是,这次不是以修改第十条的形式,而是以一个新的专门协定的方式出现,即《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这个协定是1891年4月14日各国代表重聚马德里时签署的。①该协定是对《巴黎公约》的完善,但是又相对独立,它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是开放的,但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并不必然接受《巴黎公约》的约束,因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有些不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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