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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中与地理标志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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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如同《巴黎公约》一样,并没有使用 geographical indication指称地理标志。而是沿用了《巴黎公约》出现过的 indication of source,并使用了更广泛意义的 source of the goods。涉及 indication of source有两处,都出现在第条,分别在第一条之二和第一条之五。

第一条之二是这样规定的:在使用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志的国家或者在已进口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志的商品的国家也应实行扣押。①这是对使用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志商品允许采用的措施。第条之五规定:如果对制止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志未设专门的制裁,则应适用有关商标或厂商名称的法律条款规定的制裁。这是因为商标或厂商名称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善,如果对制止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志未设专门的制裁,那么也不能对此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置之不理,所以要适用有关商标或厂商名称的法律条款规定的制裁。在制止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志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适用有关商标或厂商名称的法律条款规定的制裁显然是加强了保护力度,这可以促使成员国完善保护产地标志的立法。

Source of the goods字面意思就是商品来源,出现在《马德里协定》的第三条之二,该条规定:适用本协定的国家也承诺,在销售、陈列和推销商品时,禁止在招牌、广告、发票、葡萄酒单、商业信函或票据以及其他任何商业信息传递中使用具有广告性质并且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来源的任何标志。2这一条实际上是对产地标志的扩大保护。不仅要求商品本身不能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志,而且禁止在招牌、广告、发票、葡萄酒单、商业信函或票据以及其他任何商业信息传递中使用具有广告性质并且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来源的任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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