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扩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该公约提出并确定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经济和精神权利的最低标准。《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截至2009年4月20日,《伯尔尼公约》缔约方总数为164个。
(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Rome Convention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Organizations),简称《罗马公约》,缔结于1961年。规定必须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以及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予以保护,是第一个对著作邻接权实施保护的国际公约。截至2009年4月20日,《罗马公约》缔约方总数为88个。
(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Convention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简称《录音制品公约》,于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其目的主要是为弥补《罗马公约》对录音制品制作者保护的不足,尤其是对大量盗版制品进口和销售的打击不足。截至2009年4月20日,缔约方共有77个。
(5)《关于播送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 Brussels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Transmitted by Satellite),于1974年缔结,由联合国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管理,截至2009年4月20日,缔约方总数为33个。
(6)《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of audiovisual Works),于1989年4月在日内瓦缔结,是一个程序性条约,截至2009年4月20日,缔约方总数为13个
(8)《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Treaty,简称WPPT),缔结于1996年。该条约涉及两种受益人的知识产权间题:表演者(演员、歌唱家、音乐家等)与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将声音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该同一份文书之所以同时涉及该两种受益人,是由于该条约给予表演者的大多数权利都是与其已经录制的、纯声音的表演(即录音制品的内容)相关。截至2009年4月20日,WPPT缔约方总数为6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