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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的形式——许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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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贸易( License Trade),也称许可证贸易,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受许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许可使用费的贸易行为。

许可贸易可以适用于一切知识产权客体,并使受方最迅速、最直接地获得受让知识产权,因此是目前使用最广泛、最普遍的一种知识产权贸易形式。

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许可贸易的规模迅速扩大。全世界专利许可贸易额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5%,大大超过一般货物贸易年均增长3.3%的发展速度。专利许可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从20世纪70年代的0.67%,已经发展到21世纪初期的近5%国际商标许可贸易涉及的商品零售额每年超过2000亿美元,并且这个数字还在逐年提高。商标许可贸易最发达的美国占据了世界商标许可贸易65%的份额,授权商品零售额年均达1050亿美元。国际商标许可贸易被西方发达国家称为“21世纪最有前途的商业经营模式”。国际版权许可贸易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呈现出异常活跃的局面。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统计,2002年美国核心版权产值5351亿美元,占GDP5.24%,创造就业位800万个。日本2002年出口到美国的动画片及相关产品总额高达43亿美元,是日本对美国钢铁出口的4倍①。

根据其授权程度大小,许可贸易可分为如下五种形式;

(1)独占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对转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许可方自已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所以这种许可的技术使用费是最高的。

(2)排他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和许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该许可项下的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排他许可是仅排除第三方而不排除许可方

(3)普通许可。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除被许可方经允许使用转让的技术和许可方仍保留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之外,许可方还有权再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普通许可是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权限最小的一种授权,其技术使用费也是最低的。

(4)分许可。它是指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允许,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将其被许可所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地转售给第三方。通常只有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方才获得这种可转让许可的授权。

(5)交叉许可。它是指交易双方或各方以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按各方都同意的条件互惠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供对方使用。这种许可多适用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派生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

按照贸易标的不同,许可贸易可以分为技术许可贸易和版权许可贸易。

(一)技术许可贸易

技术许可贸易,顾名思义,就是以技术为“标的”的许可贸易。技术许可贸易的基本标的主要有三类:一是专利权;二是商标权;三是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具体地讲,技术贸易的内容包括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的使用权的有偿许可使用。

实践中,技术贸易主要表现为国际范围内的技术进出口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涉及其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而且涉及货物买卖和国际投资。因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地发展其技术进出口贸易,以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二)版权许可贸易

版权贸易是获得某作品版权或其使用权的一种途径,是按照一定的商业条件,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不同的法人或自然人中间进行的针对版权的贸易行为,它包括版权引进和版权输出两个方面。

版权贸易的标的物是版权,而版权则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两部分。版权贸易中交易的内容多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对于精神权利是否可以进行贸易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是采取不允许的态度。因此,版权贸易的标的物主要指的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

版权贸易的内涵,应该是从获得某种文学、艺术作品的复制权等经济权利开始,直到该文学、艺术作品在新环境中被推广、被吸收的有机统一的完整过程。即版权贸易并不单纯是指文艺、科技作品的传递,还应该包括对该作品的推广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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