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国际特许经营的发祥地和最大输出国,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相互配合,强化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调整。1979年10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颁布《关于特许经营和商业投资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禁令规则》(简称FTC法规),确立了恃许经营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约束特许人的经营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早在197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就制定了特许经营的第一个法规――特许经营投资法。此后,各州相关立法机关纷纷出台相关法规,特许经营立法达到高潮,如伊利诺斯州特许经营披露法、康涅狄格州特许经营法、密歇根州特许经营投资法、印第安纳州欺骗性特许经营行为法和特许经营登记和披露法等。这些法规都强调特许人的诚信和善意义务,并要求特许人在开展业务前必须在所在州登记注册,以对其生经营进行有效监督。与此同时,针对特许人与受许人在交易中的不平等地位,许多州颁布特许经营关系法,这些法律主要规制一些特许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如不正当地终止特许经营,受许人缺乏延期权和委派权,侵犯他人领域,限制自由联系,对不同受许人实行歧视,对受许人方面施加不合理的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