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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仲裁中的临时命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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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临时命令,也称为中间措施(Interim Measures)、保全措施(Conservatory Measures)或者临时救济(Provisional Relief)等,虽然目前在国际社会尚没有统一称谓,而且各国及地区相关立法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并不一致,但是在仲裁程序中设立该机制的重要意义却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正如有学者指出,“临时命令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案件实体争议的最终裁决不被恶意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所挫败……根据不同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法院的司法实践,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授予此类措施,目的在于阻止恶意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将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且造成的损失将不可能挽救或者合法的权益将无法恢复”。①事实上,临时命令决定着仲裁裁决的效力,②缺乏临时命令的救济将导致仲裁裁决毫无意义,③当事人选择仲裁并不意味着选择放弃诉讼中可以获得的临时救济。因为仲裁与诉讼都是以公平、效率作为目标的争议解决机制,应当确保裁判的可执行性和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有效性。在仲裁程序中,临时命令的具体功能包括:维持现状,如要求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继续履行合同;证据保全,制止当事人为了逃避将来对其不利的裁决,而采取隐匿证据、拖延提交文件等行为;财产保全,防止胜诉后的债权落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或者变卖财产,或者要求当事人一方对费用提供担保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 2006年在第39届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仲裁示范法》第17条的修订条文,临时命令是指任何采取裁决书形式或另一种形式的短暂措施,根据这种措施,仲裁庭在发出最后裁判的裁定书之前随时命令一方当事人:(1)在判定纠纷之前维持或恢复原状;(2)采取行动防止目前或即将对仲裁程序发生的损害或影响;(3)提供一种保全资产以执行后继裁定的手段;(4)保全对解决纠纷可能具有相关性和重要性的证据。事实上,当事人在可能遭受不可弥补损失的紧急情况下提出临时性的保护措施申请,根据大多数国家及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仲裁临时命令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其一,旨在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损害或者不利的措施,例如,要求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或者避免采取某些行动,保全证据,销售容易腐烂变质货物以减少损失或者保证相关信息的秘密性等;其二,旨在促进、便利仲裁裁决执行措施,包括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扣押、冻结财产等。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同一知识产品可以在同一时间为多个主体在不同地域利用而彼此之间互不影响,因而权利容易遭受侵害,而且这种侵害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权利人能够尽可能迅速地禁止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比其他类型的救济都更为有效和迫切。例如,通过强制性临时命令责令侵权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禁止实施某种行为,可以在争议解决前,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重复发生,避免损失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进一步扩大。类似的,通过强制性命令获知有关侵权商品提供者和销售者以及其他涉嫌侵权者的信息,对于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权利人自身往往无法完成这样的行为,需要依赖法院的强制命令。另外,在涉及未经授权使用或者公开相关信息及商业秘密等情况时,临时救济甚至有时可能是保护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唯一救济方法,而且事实上当事人只要能够获得临时命令救济,就意味着争议解决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正如有学者指出,“尽管这些措施属于暂时性或者中间性指令,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申请人在主要程序中实质上的胜利”。①而且,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程序比纯粹的内国仲裁更为耗时和复杂,在这段较长的争议解决期间内,当事人完全可以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最终对自己不利的裁决结果,例如销毁证据、隐匿或者转移财产,另外当事人经济情况也可能由于外界因素发生恶化,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得到实际有效的履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临时命令的救济。因此,临时命令机制的构建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密切相关。《TRIPS》协议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易被侵害性、受侵害后不易恢复性以及保护有期限性等特征,为了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将司法保护中的临时命令规定在该协议第三节第50条中,主要包括诉前禁令与证据保全等类型。

自20世纪后期开始,随着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的作用日益强化,国际贸易纠纷的日益复杂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要求发布临时命令的实践也越来越多。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整个国际社会缺乏有关临时命令制度的统一规则,《纽约公约》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UNCITRAL示范法》的条文又过于简陋,难以指导实践,而各国仲裁立法及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则存在相当程度的差异。在部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过程中,临时命令机制对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尤为重要,因而临时命令获得的便利性、可靠性等成为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考量要素。因此,在知识产权仲裁机制中,临时命令机制的不完善和不方便,将直接影响人们对知识产权仲裁的信心,进而影响仲裁机制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的适用。临时命令制度的完善是知识产权仲裁机制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①总体而言,尽管国际社会在临时命令制度的完善与协调上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有关临时命令管辖权分配较为混乱,仲裁庭是否有权发布、如何发布临时命令没有统一规则和实践,对临时命令的范围、作用及利用程序,以及法院对仲裁临时命令的承认和执行等也都没有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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