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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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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其对创新的激励作用。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即使遭到他人侵权,知识产权人也可以凭借权利获得赔偿。这样,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经营其独占性资源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形成“创新—获利—再创新—再获利”的良性循环,从而解决知识产品的外部性问题,避免出现无偿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搭便车”行为。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从根本上激发了人们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刺激投资与智力创造活动持续不断地进行,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

(1)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创新成果的传播和利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将智力资源作为要素进行配置的法律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要通过立法手段制止过度竞争,避免重复投资,利用特许权、许可证和专利权的形式保护生产者一定时期的垄断地位,以保证创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使创新资源配置的成本达到最小。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调整知识产权的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权利人愿意把发明创造成果公之于众,而其他社会公众通过有偿的手段获得发明创造成果,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的传播和利用,实现对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智力成果在市场上经过交换,有助于实现发明成果的商品化与市场化,有助于提升其效用和权利人利益。并且,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地保证了创新成果公开化,使得创新成果尽快为社会所了解,避免了重复研究。通过跟踪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提高研发起点,推动创新全方位、跨越式的发展。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必造成重复研究和开发,浪费大量的资源。

(2)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创新利益关系的调节

“效率最优”和“制度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通过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进行保护,以激励其进行智力创造;另一方面通过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给予一定限制的方式,以防止由于保护过度而带来的垄断,甚至阻碍智力成果传播、抑制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后果。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对这种专有权以适当的、公开的保护,克服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两种极端,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状态。

为了实现个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制度上设计了一种特殊的机制:第一,界定了知识产权成果的私有财产属性,即知识产品是一种私人财产;第二,规定了智力成果的公开制度,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必须公开其产品的信息内容及技术方案,即将智力成果的私有性进行公开化,使社会和他人能够利用新的技术成果;第三,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个人、法人、政府)进行了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划分,即在其间建立了利益平衡机制。使用者在使用智力成果时必须支付相应的成本,否则应负法律责任;同时所有者的权利期限、范围和使用等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由此可知,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以保护社会经济利益为根本目的。

(3)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创新主体间的合作

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界定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创新主体自主决定合作行为。各合作主体在知识产权制度的约束下,通过自己的选择,达到预期的合作效果,并自愿接受共同制度框架的约束,对合作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框架体制下,各创新主体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相互间的合作,从而促进创新要素和经济权利的合理使用。

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促进合作创新中知识和信息的有效沟通。合作创新要求成员之间分享各类知识和信息。通过合作成员间的有效沟通,合作者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更多的最新技术创新成果信息,科学地决策合作创新的方向。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各个合作主体创新合作行为的规范。通过合理的制度框架,可以减少合作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以及不确定性,使技术创新系统整体运行的互动机制得以协调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创新系统各要素之间不必要的摩擦,为合作创造条件。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为合作创新组织提供合法的专有权,一方面阻止创新过早或过快的扩散,另一方面形成激励机制,提高合作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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