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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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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

1955年开始,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时期,持续了18年时间,使得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知识产权方面,1975年以前日本对知识产权采取弱保护,这集中体现在1888年出台的专利条例,例如限制专利保护范围、采用“先申请”而非“先发明”的专利审查原则、制定专利强制许可使用制度、规定专利授权前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内容。这些措施为日本企业对欧美技术进行反向工程提供了制度保证。这也反映出早期日本是通过政府导向的市场经济模式实现经济高速增长。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职能,并非激励发明创新,而是帮助本国企业顺利引进欧美先进技术、鼓励技术扩散。20世纪70年代,伴随日本成功由技术模仿、改进向创新发展,日本发展战略转变为“技术立国”,即将日本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与此同时,日本与美国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美国要求日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1975年,日本知识产权制度开始转向重视知识产权规则,保护发明者权利,规避侵权行为。此后,日本专利保护对象不断增加,保护范围也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完善。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转变虽然基于美国的压力,却发生在日本企业技术实力大幅提升、掌握核心技术之后。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不仅没有阻碍日本经济发展,反而有力促进了日本国内知识产权创造活动。

(2)8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低迷、寻求转型

20世纪80年代后,亚洲各国凭借廉价的劳动力成本以及生产技术的不断提升,制造业水平迎头赶上,日本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被削弱,日本经济陷入持续低迷。为了保持技术优势和产业竞争力,日本开始效仿美国,开始经济转型,由过去最适合于加工组装、大量生产的制造型体系向适合创造高附加值的无形资产体系转化。1996年日本提出“亲专利”政策;2002年1月,时任首相小泉纯一郎在施政方针演说中表明了设立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的主张;7月,正式颁布《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确立“知识产权立国”方略;11月,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知识产权从部门主管的事务上升至国家事务。日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第一,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发展提供法律、政策支持

修订知识产权法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93年规定实用新型只审查形式要件和基础要求;1994年废止了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的申请公告和专利异议申诉制度,实行专利授权后的异议申诉制度;1995年和1997年分别纳入电子货币专利和计算机软件专利,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1998年和1999年重新推定侵权损害赔偿金额,通过提高侵权赔偿金额,减轻侵权诉讼中被侵权方的负担;限制“专利强制许可使用”制度的判决执行,旨在保证技术转让方处于更有利的谈判地位等。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的《商标法》,允许使用颜色、声音、动态、位置、全息影像等作为表现形式的新型商标。2015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修正案。《专利法》修正案修改了“职务发明制度”,既保证了发明人的经济收入,也保障了所属企业对特定专利的所有权,同时降低了专利维护的手续费等,减轻专利权人的经济压力。《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大大提高了侵害商业秘密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个人罚款的最高限额提升到2000万日元,企业罚款的最高限额提升到5亿日元。上述举措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2013年6月,日本推出《知识产权政策愿景》(以下简称《愿景》),指明今后日本十年的知识产权战略及其相关具体政策的方向。《愿景》中确定了四大支柱:为强化产业竞争力,构建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加强支援中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完善应对数码网络环境变化的措施;增强以内容为主的软实力。为了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的各项目标,日本每年发布详细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相关政策得以不断调整。2010年起,附属于日本首相官邸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每年定期发布“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报告。2017年5月,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发布《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7》(以下简称《计划》),旨在应对社会5.0对知识产权的迫切需求,推进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计划》提出促进数据利用和活用等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具体包括:加强数据利用;健全数据流通的基础;确保公平的竞争秩序;增加关于数据构造类知识产权审查事例的公告;开展关于促进有限权利利用的讨论;整理基于数据利用的竞争保护等观点;构建促进人工智能制作和利用的知识产权制度,具体包括:完善促进学习用数据的制作环境;促进完成学习模块的恰当保护及其利用;开展知识产权制度中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探讨;构筑适应社会5.0基础的著作权系统,具体包括:促进创新的权利限制规定等的探讨;充实著作权权属不明时的裁定制度;完善和构筑顺畅的著作权许可申请体制;整合有助于网络媒体信息的持续性再生产的环境;推进教育信息化。针对当前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一种产品可能会涉及大量专利,并且专利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此外,随着开放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的联合研究活动日益增多,通过专利权人以外的人披露,发明缺乏新颖性的风险越来越大,而新颖性是专利性的基本要求。针对这些情况,日本特许厅于2017年12月提交了“回应第四次工业革命的知识产权制度回顾”报告草案,涉及加强证据采集的程序,延长缺乏新颖性例外期限,降低中小企业等的50%专利费等。2018年2月27日,日本内阁通过了包括这些问题的法案,并提交给第196届国会常会。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

2002年7月,日本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对专利信息的建设和服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推动了专利信息的有效传播和利用。2003年日本成立工业产权信息利用推进委员会,提出作为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重要要素,国家职能在于提供原始的第一手正确信息,提供普通公众通常可能利用检索的服务;民间通过对国家提供的第一手正确信息进行加工,提供具有较高附加值的信息,满足国民多样需求。2004年,日本经济产业省颁布《知识财产情报公开指南》,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知识产权。此外,日本强调国家和民间应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日本重视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建设,利用日本特许厅的知识产权数字化图书馆(IPDL)进行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IPDL追加可以检索在相关外国申请及审查中使用过的以往技术信息的功能,同时可以对专利公报等PDF文件实现一揽子下载。2005年IPDL实现通过互联网发行注册实用新案公报的目标。日本特许厅下属的工业所有权情报研修馆为企业提供专利流通咨询、专利流通数据库、专利信息运用支持咨询、专利信息培训等方面服务。近年来,日本推出系列举措加强信息化建设。2013年6月,日本通过《日本再振兴战略》,提出了“运营和系统的优化计划”,目的是在2013—2022年间优化所有信息系统架构,包括如下措施:对专利接收系统进行备份;建立检索系统,获取中文和韩文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文献;推行新的外观设计、商标系统;数据整合;加强PCT专利申请的电子处理;实现部分业务的实时处理。2015年,日本特许厅建立“日本专利信息平台(J-PlatPat)”,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审查文档信息参考和法律状态等等,该系统具有强大的检索功能和友好的用户界面,还提供中文、韩文的翻译和检索系统。日本特许厅通过构建日本工业产权信息和培训中心及其地方阅览室、公共专利信息查询服务平台、日本专利信息平台以及各地方知识产权中心等平台构成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服务平台。日本特许厅不仅有政府主导的公益性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体系,还推广了市场条件下的商业化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工作体系。公益性服务机构重在提供文献阅览、文献提供、专利培训等基础性专利信息服务,商业化服务机构主要提供情报分析、专利翻译、专利评估、数据处理等深度和增值性专利信息服务,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了高效运转的专利传播利用工作体系。

第三,促进研发成果转化

政府努力在专利和市场之间建立成果转移渠道。政府大力发展具有法律性、权威性、公益性、多样性、有效性的推进专利成果快速转化的市场服务机构,快速推动专利成果的转移。成立于1985年的Technomart是日本最著名的国家级技术交易市场平台,2002年4月重整后归入日本立地中心(JILC)。Technomart的技术转移活动强调地域性的推动,并且着重在商谈与展览活动、技术信息网站以及技术交易服务人员实时联络等三大部分。加强对大学、科研院所成果向产业界转移的重视和支持。为了刺激日本企业与大学之间的合作,日本教育部特别制定了四种合作方式:合作式研究、契约式研究、大学技术转移、利用大学研究成果进行企业创新。此外还有委托研究员制度、捐赠、共同研究中心、设置公益法人等方式。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日本强调政府金融协助。政府一方面通过降低和补贴专利保护成本的方式鼓励公共研究机构的专利活动。例如免除技术许可办公室的专利申请费、年费和年审费,并为其提供上限为30万美元的基金,用于推动技术从大学向私营企业的转让。政府财政支持建立专利成果认定和成果转让机构,为自主专利成果实施奠定重要的基础。另一方面,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金融创新业务最早产生于日本,日本自1995年便开始实行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旨在促进新技术的发展,提高本国创新能力,将专利有效商业化,创造经济效益。日本开发银行是承担日本国家政策义务的金融机构,为了培育和创造风险创业企业,它制定了《新规事业育成融资制度》,从而对缺乏传统担保的日本风险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供给。日本开发银行授信门槛较为宽松,授信企业主要为一些处于新技术开发阶段或拥有先进技术的中小型企业。质押贷款额度较高,一般占专利项目评估价值的50%以上,充分考虑了专利实施高投入特点,为资金短缺的高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此外,日本政府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政策,推动专利实施。例如政府优先采购本国有自主研发的产品,甚至以高于市场价进行采购以扶持本国企业。

日本还十分注重加强产学研合作。1998年,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旨在促进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的法律》(简称《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的核心内容是推进将大学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的中介机构的设立,确立政府从轨制与资金方面对大学科技成果转让机构(TechnologyLicensingOrganization,简称TLO)予以支持。

第四,指导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

日本政府采取主动干预中小企业政策,早在1948年就在通产省设立中小企业厅,作为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机构,指导和扶植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并在中小企业厅内成立技术科,具体负责中小企业的技术指导、技术开发、技术人员的进修等工作。日本建立了完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法律支持体系,由宪法、科学技术基本法、技术创新服务单行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组成,包括《小企业基本法》《禁止垄断法》《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减税法》等十几项法律,旨在改变中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劣势,支持其技术创新。政府注重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指导,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开发研究,日本政府建立了技术顾问制度,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00多个公立试验机构,聘用技术上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顾问,就提高中小企业产品的技术水平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并到现场具体指导,在都道府县建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研修制度,为中小企业培养技术人才。1998年出台“小企业创新研究制度”(SBIR),注重发挥小企业技术创新功能,并不是把小企业放置于政府的保护伞之下,而是扶持中小企业在创新之路上逐步发展。从1995年开始,日本开发银行对年销售收入在20亿日元到30亿日元、从业人员为100人左右的小企业和技术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11年4月,日本特许厅在各都道府县设立47个“知识财产综合支援窗口”,旨在通过各方面知识财产专家和相关机构在现场“一站式”协助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和企业经营各阶段的知识财产问题,其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免费咨询。该服务已经实现:邀请专利代理人、律师等专家提供服务;通过与相关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从创意到海外实施商业模式全过程的解决方案。该“窗口”的另一职责是,发现未有效利用知识财产的中小企业,促进更多的中小企业对知识财产的利用。对于中小企业和风险企业,从其知识创造到权利应用的各个阶段,日本特许厅均予以多方支持。2014年6月,日本特许厅实施了基于第三方专家评估的措施,旨在加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系。特许厅还制订了“知识产权商务评估报告”和“知识产权管理报告”,为实务中的具体应用提供指导。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积极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日本《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5》以及《推进计划2016》,将中小企业分成“知识产权运用挑战型”和“知识产权运用发展型”两类来实现知识产权的强化。对于“知识产权运用挑战型”的中小企业,应持续完善能够促进其获得知识产权的环境,并向其提供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拓展国内外事业、应对侵害等的援助;对于“知识产权活用发展型”的中小企业,更应该强化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启发。为了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灵活运用,还应促进地区金融机构、支援机构与企业的深度交流与广泛合作。《推进计划2017》针对加强地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灵活运用,提出系列措施,具体包括:加强知识产权的获取、知识产权灵活运用的援助;推广对知识产权利用发展型中小企业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对知识产权运用挑战型中小企业的国内援助以及海外援助;推进地方知识产权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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