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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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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适用范围: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出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人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2)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ro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适用范围: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3)国民待遇原则。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适用范围: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

(4)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适用范围: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5)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适用范围: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6)市场准人原则。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适用范围: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

(7)互惠原则。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适用范围: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及其向wrO的演变而逐步扩大,现已涉及纺织品和服装、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适用范围: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差距的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

(9)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总干事来担任。适用范围: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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