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上述两个商标之间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时,TTAB根据In re E.I. du Pont de Nemours Co., 476 F. 2d 1357, 177 USPQ 563中列出的13个因素对证据进行了分析。在本案例中,TTAB发现,根据相关杜邦因素(Du Pont factors),对异议者有利的地方在于两个商标所适用的商品是相似的,贸易渠道是相似的,而且消费者的等级是相似的。对申请者有利的地方在于两个商标是不同的。尽管TTAB认为两个商标在外形和发音上是相似的,但两个商标的不同含义产生了不同的商业印象,这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在这种情况下,TTAB解释称,CHINOOK暗示着与太平洋西北地区的联系,而CHINOOKER'D IPA给人一种喝了Chinook啤酒花制成的啤酒而喝醉的商业印象。因此,这两个商标给人的商业印象的不同足以确定CHINOOK和CHINOOKER'D IPA之间不可能会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