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中院就该案作出的(2020)粤03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可知,该案的事实和理由为:大疆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云台相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8年12月25日获得该专利的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大疆公司系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专利按时缴纳年费,至今合法有效。大疆公司发现被告飞米公司制造了名称为“PALM Gimbal Camera 掌上云台相机”的云台相机,并在其官网许诺销售、销售。被告九天纵横公司在1688.com电商平台许诺销售、销售由被告飞米公司制造的上述云台相机产品,大疆公司将上述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保全。大疆公司将该被控侵权产品与大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大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落入大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大疆公司认为,大疆公司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告未经大疆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大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大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由于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给大疆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