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企业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通过分工合作、分散布局完成技术系统,实施专利中部分专利技术特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导致多主体侵犯他人专利权、通过分散式放置侵权组件的行为也越来越频繁。上述情形对应有云计算方法专利和系统专利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对于云计算方法专利,行为人仅仅实现技术方案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而剩余的部分特征由他人完成,由于没有一个单独的个人实现全部技术特征,于是难以满足“全面覆盖”原则而陷入侵权认定的困境。二是对于系统专利,行为人将分散式组件置于不同国家,使得“使用”系统的认定陷入困难,需审慎考察、衡量行为人、权利人和云计算产业的利益,探寻合理的规则。笔者系统地梳理了多国相关司法实践,基于多级法院的判决,分析了大量典型案例的最新进展,认为拆分侵权问题不足以改变现有专利侵权认定规则,向传统规则回归的趋势。在欧洲共同体专利条约框加下,欧洲将云计算专利侵权分为拆分侵权、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即使没有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可能仍需对主动诱导或促使专利侵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欧洲法律对于多个主体是否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并未作统一规定。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降低了直接侵权的门槛,侵权人如支持第三人即为直接侵权。德国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为加强对专利权保护,将在德国境内的实施行为的被告认定为直接侵权的行为人,但2010年英国最高法院在“Research In Motion”案中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认为对于方法专利的间接侵权认定,并不以直接侵权为前提,主要从侵权主体的专利认知水平与主观态度两方面加以判断,分配各行为人之间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