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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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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上诉法院关于商标稀释的参考中,欧洲法院(ECJ)裁定,在较早的商标与声誉(即“著名商标”)与较新的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的问题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商标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评估的商标。在这里,尽管事实上存在争议的商标英特尔在某些类型的商品和服务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尽管与后一个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同,而且是独一无二的,欧洲法院认为这些事实是不足以证明商标之间或不公平的利益或对先前商标的损害之间存在联系。相反,欧洲法院认为,为了证明使用较晚商标会损害较早商标的独特性,有必要证明较早商标所针对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发生了变化。注册。英特尔公司诉CPM UK Limited,案号C-252 / 07(欧洲法院,2008年11月27日)。

英特尔公司是由UKTEL组成的各种英国和欧洲共同体商标的所有者,并广泛地涵盖了9类,16类,38类和42类中的计算机和与计算机相关的商品。CPM是针对“营销”和“电话营销服务”类别中的第35类。2003年,英特尔提起诉讼,宣布对INTELMARK的注册无效。 INTEL商标。商标注册处和高等法院驳回了该申请。上诉法院认为,INTEL商标是唯一的,并且INTEL和INTELMARK商标是相似的,但是发现,INTEL所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与INTELMARK所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不同。但是,上诉法院对于基于这样的事实,较早拥有商标的商标的所有人是否有权获得商标指令(89/104 / EEC)第4(4)(a)条提供的保护尚不确定。 )并中止了诉讼程序,以待提请欧洲法院审理。

欧洲法院认为,必须在考虑到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后,对具有声誉的较早商标与较后商标之间是否存在联系进行全局评估。欧洲法院规定了建立具有声誉的较早商标与较后商标之间的联系的相关因素,包括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各自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客户是否重叠,较早商标的声誉强度。 ,唯一性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考虑到商标在某些类型的商品和服务中享有很高声誉的情况,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后一个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同,并且前一个商标是唯一的,但是,如果发现较新的标记将较早的标记称为消费者的思想,则可能暗示存在这样的链接。

欧洲法院发现,两个商标之间的联系越牢固,发现不公平优势或损害的可能性就越大。除了证明两个商标之间有关联之外,较早商标的所有人还必须确定存在伤害或将来有发生伤害的严重风险。在证明这一点的情况下,负担将转移给以后的商标所有人,以建立使用该商标的充分理由。

为了证明使用较新的商标不利于具有声誉的较早商标的鲜明特征,较早的商标不必是唯一的,即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较新的用户。但是,首次冲突使用可能足以造成损害。

实践注释:尽管欧洲法院的判决在某些方面澄清了摊薄的理由,但在其他方面却增加了要求,即较早商标的所有人必须对消费者的经济行为产生影响,以损害其利益,从而使事情复杂化。其商标的鲜明特征,而没有提供所需证据类型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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