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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家”商标侵权纠纷二审部分改判,需赔偿杭州联安超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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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联安”)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等七家公司侵犯其第10054096号“MIKA米家”商标专用权。

小米科技与小米通讯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小米通讯、小米科技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二审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依据的部分事实发生变化,相应作部分改判。一审判决对于其余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小米通讯、小米科技立即停止侵害杭州联安享有的第10054096号“MIKA米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10款涉案商品及其包装上、销售网页中单独使用“米家”标识,停止销售标注“米家”标识的10款商品。

就赔偿数额方面,一审法院判决小米通讯赔偿杭州联安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12103767元,小米科技对其中的68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对这部分也作出了改判,判决小米通讯赔偿杭州联安经济损失300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3767元,共计3103767元,小米科技对以上全部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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