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第37条授予广播组织特殊的权利,即“广播复制权”,而不受版权的影响,版权取决于所创作作品的创作者或所有者。权利的期限为25年。在1997年的《Asian Industrial Technologies v Ambience Space Sellers》一案中,孟买高等法院裁定,只要广播组织在印度以外的地方,只要该广播在印度可供观看,广播组织就可以享有这项权利。
传统上,事实证明,在自然界和数字世界中,John Doe的命令都是权利持有人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方法。在印度通过的第一笔John Doe令–Taj TV v Rajan Mandal(2002)–涉及体育电视频道的广播复制权遭到侵犯的情况,德里高等法院任命法院专员在该体育馆的场所扣押设备一位未经透露姓名的有线电视运营商,他们在未经与原告(官方广播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播出2002年足球世界杯。多年来,John Doe模型已成功地被众多媒体机构和广播公司用于大规模盗版。
但是,John Doe的命令还导致滥用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合法内容和实体均以此类命令的名义被封锁。这导致孟买高等法院在Eros International Media诉BSNL(2016)一案中针对阻止通过的命令规定了三步验证测试:
在当今的数字时代,盗版是瞬时发生的,而海盗是不可追踪的,John Doe的订单已逐渐失效,因此需要一种全新的解决方案。由于可免费访问和下载的网站上提供的盗版版权作品,媒体和广播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收入损失。诸如Piratebay,Kickass Torrentz之类的网站以及其他此类“流氓”网站仅用于提供盗版内容。如果一个URL或服务器被阻止,则其他几个URL或服务器将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和服务器位置。在这方面,2019年德里高等法院通过动态禁制令作出的打击盗版行为的判决大大减轻了媒体和广播行业版权拥有人打击与九头蛇为首的流氓网站的斗争。UTV v 1337X.to通过发布“动态禁令”设计了一种有效的机制,该禁令不仅禁令了已识别的网站,而且禁令了未来的镜像网站。法院规定了将网站归类为“恶意网站”的以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