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第七巡回法院”)最近裁定,驳回商标许可作为强制执行的合同并不会终止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具体来说,第七巡回法院的判决(Sunbeam Products,Inc.诉Chicago American Manufacturing,LLC,2012年7月9日)确定,商标许可的拒绝构成对合同的违反,并减轻了该许可所规定的义务,但是此类违反并不能消除许可证的存在或该许可证下的非违反方的权利。
合同与对手程序
莱克伍德工程制造有限公司(“莱克伍德”)制造和销售各种消费产品,包括箱式风扇,所有产品均受莱克伍德的专利和商标保护。Lakewood与Chicago American Manufacturing,LLC(“ CAM”)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根据该合同,CAM将行使Lakewood的专利,并将Lakewood的商标贴在完整的粉丝上。合同还规定,如果莱克伍德不从CAM购买,则CAM可以直接将其2009年估计的120万名粉丝直接出售给指定的零售商。
2009年2月,在莱克伍德与CAM签订合同后不久,莱克伍德的一些债权人向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破产法院(“破产法院”)提出了非自愿破产申请。破产法院任命了一个受托人(“受托人”),该人将莱克伍德的业务出售给了Sunbeam Products,Inc. d / b / a Jarden Consumer Solutions(“ Jarden”)。
应当指出的是,第七巡回法院的判决与路博润企业公司诉Richmond Metal Finishers,Inc.案相抵触。10路博润是在国会将《破产法》添加第365(n)节之前决定的,裁定,当知识产权许可在破产中被拒绝时,被许可人将失去使用任何许可的版权,商标和专利的能力。为了响应路博润的决定,国会在《破产法》中增加了第365(n)节,以保护某些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的权利,例如专利,版权和商业秘密。但是,因为商标许可不在365(n)的范围之内,对于拒绝商标许可,路博润在某些巡回法院可能仍具有说服力,在第四巡回法院则可能具有控制力。然而,第七巡回法院的裁决为以下论点提供了主要支持:拒绝执行合同是对合同的违背,而不是撤销。